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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老年人高龄有补贴 就业创业政府补贴

    2013-10-11 15:40:00作者: 马明来源:齐鲁晚报

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重阳节前夕,枣庄市慈善总会联合社会爱心人士看望慰问老年人。

    本报记者 马明
  社会保障和就业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两大问题。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社会保障水平反映的是国家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程度。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与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老年人高龄有补贴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年满80周岁、具有枣庄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对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以100岁为基数,每增加1岁每月再增加10元长寿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老龄办、区(市)老龄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存折。补贴资金按季度由各区市老龄办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自2005年开始实施。凡有枣庄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者,均属于保障对象。2013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
  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枣庄市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为其开立个人存折,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2002年开始实施。凡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纳入保障范围。2013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申请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并出具户籍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月将补助数额发放到个人存折。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郭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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