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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先交换热器押金 物价局表示没有相关规定

    2013-11-06 14:06:00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前两天,家住枣庄市中区八大家西里三期小区的居民接到通知,业主在缴供暖费时,无论家中是否安装换热器,都需多交200元押金。该宋姓物业人员表示,200元押金只是暂时收取的,等他们检查之后,会将钱退还给未安装换热器的业主。

  本报枣庄11月5日讯 前两天,家住枣庄市中区八大家西里三期小区的居民接到通知,业主在缴供暖费时,无论家中是否安装换热器,都需多交200元押金。物业表示,200元钱是暂时收取的,等他们检查过后会将钱退还给没有安装换热器的业主。而居民们认为物业这种做法没有依据,是一种乱收费的行为。
  据该小区居民杨先生介绍,前两天他去物业缴今年供暖费时,却被告知除了要缴暖气费之外,还必须多交200元押金,其属于换热器用热的费用。“我们家根本就没安换热器,还被收了200元押金,为什么不先提前检查一下再收钱呢。”。
  该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宋姓的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业主家的暖气接口都安装在卫生间内,为了冬天用热水方便,一些业主会在卫生间内安装换热器,如果小区居民大量使用换热器,不仅会增加供暖单位热力消耗,还会影响集体供暖的效果,降低居民的供热质量。同时,该宋姓物业人员表示,200元押金只是暂时收取的,等他们检查之后,会将钱退还给未安装换热器的业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如果出现违规的话,供热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枣庄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价部门并没有制定关于收取换热器费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没有文件规定有关单位可以提前向业主预收换热器的使用费用,一般都是在发现住户使用之后才可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31106/ArticelZ07005FM.htm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郭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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