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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得渠道者得天下
2014年04月28日 17:34作者:来源:《理财周刊》
自从去年以来,互联网保险热度不断升温。在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之际,保监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意欲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并于日前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自从去年以来,互联网保险热度不断升温。在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之际,保监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意欲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并于日前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 如今,在传统金融“恋上”互联网的大潮汹涌下,本就在寻求渠道突破创新的保险行业,也开始纷纷“触网”。 险企:“E网情深” 今年3月以来,一款一元为朋友买保险的“求关爱”产品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这是泰康人寿的一款微信防癌保险产品—微互助。产品设计很简单:1元保费,每个用户只能为自己投保一次,保障时间为一年。18至39岁客户保额为1000元,40至49岁客户保额为300元。朋友每付1元,就增加相应保额。加入微互助90天后,若初次罹患癌症,即可启用防癌基金。低门槛,便捷的操作让这款产品在朋友圈得以迅速地传播。泰康人寿成为第一家接入微信支付的保险企业。最终,“求关爱”最终引爆了除阿里平台外互联网保险的新尝试。 到了4月,阿里巴巴[微博]数字娱乐事业群宣布推出“娱乐宝”。“娱乐宝”宣传称是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联合金融机构打造的增值服务平台,在该平台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即有机会享有娱乐权益,网民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剧作品,预期年化收益7%,有机会享受剧组探班、明星见面会等娱乐权益。但这个“保险理财产品”实际匹配产品为与国华人寿的投连险“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 阳光保险也在近期推出一系列互联网保险产品,“求关照”、“爱升级”、“爱心连连看”等,其中爱升级”在规则上极具颠覆性。购买该产品一年期儿童重疾保险保障5万元,初始保费仅需100元就能保障20种重大疾病,同时还有机会免费涨保额。 具体操作上,购买人可分享购买链接,每多一个好友通过此链接购买,同一链接内所有宝宝的保额都免费涨2500元,72小时内涨到多少保障多少,一个链接内最多21人参加,保额10万元封顶。“爱升级”仅限父母为子女购买,且只在阳光保险微信公众号上销售。 而从去年正式成立以来就备受业界关注的“三马卖保险”的具体承载公司——众安保险,由阿里巴巴、腾讯、平安等国内知名企业联合发起,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则在今年3月联合阿里巴巴旗下的团购平台聚划算,推出以保代费的“参聚险”,帮助诚信网商降低聚划算参团的资金担保门槛,释放积压占用的保证金,缓解互联网商家金融压力。数据显示,大约一周后有500多家天猫[微博]卖家投保600多单参聚险,投保额超过亿元。目前众安保险上市的四款产品中,众乐宝与参聚险为互联网创新产品。 互联网保险:得渠道者得天下 仿佛一夜之间,险企纷纷“恋上互联网”。 实际上,险企想要搭互联网金融的便车,主要还是考虑渠道的创新与突破,正所谓“得渠道者得天下”。 “一直以来,个人营销渠道和银保渠道一直是寿险公司的主渠道,但自2011年银保新政以来,银保渠道的发展受限颇多。包括今年4月1日起银保又开始正式实施一对三、期缴产品比例最低限制等新政策,如何另辟蹊径,寻求更好的营销渠道,已经成为了不少寿险公司的迫切需要。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已经日渐成熟,通过产品和形式在互联网渠道,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渠道的创新,从而推进保险业务展开,可能已经成为不少公司的新战略之一。”沪上一家外资险企负责人如此认为。 而财产险公司的车险、家财险、责任险、意外险、旅行险、短期健康险等面对个人消费者的产品也非常“渴望”能借助互联网通路提高销售量。 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渠道创新的热情的确有增无减。比如,泰康人寿“此次引发热点关注的“求关爱”微互助保险,就是泰康人寿创新事业部在“泰康在线”公众号上推出的产品。这个“创新事业部”主要就是为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研发和推广创新产品而成立的。 保监:规范互联网保险 而随着险企在互联网渠道上“如火如荼”地展开各类创新竞争,保险监管层也意识到,为了避免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等传统保险市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新渠道上也出现,硝烟弥漫的互联网保险市场亟需一套“行为规范”。 4月15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登出《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提出,从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的管理思路。 在该《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意见稿》同时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资质,提出了具体条件,其中特别提出“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对经营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 对于产品方面,《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这三类产品的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这一条若实施,则可解决此前备受争议和关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能否通过网络将产品销售到并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意见稿》中的这一点,主要是为了防止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销售误导。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创新保险产品为了抢占噱头,过于“怪咖”,令投保人入坠云雾,如“脱光险”、“人在囧途险”、“熊孩子保险”等,对此,此次《意见稿》指出,在通过互联网宣传时,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险企为了便于营销,在创新产品“名头”上花费苦功,还不如多花点精力想想怎么研发更符合互联网消费群体保障需求特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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