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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划定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红线
2014年05月14日 15:32作者:虞南来源:春城晚报
日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日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此外,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 另外,《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如果投资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除了加大了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力度,《通知》还明确了六种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的情形,即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记者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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