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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业保险功能 助推农民工市民化

2014-05-20 11:47:00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作者:阎海明

目前,我国依托在农村户籍制度下的2亿多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主要依靠子女赡养、自身储蓄及政府统保。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应分工设计,共同构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养老保险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依托在农村户籍制度下的2亿多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主要依靠子女赡养、自身储蓄及政府统保。面对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收入缺口日益扩大的政府公共保障,以及因“4-2-1”家庭结构逐渐瓦解的“生子养老”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去土地而转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为防止老无所依,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购买商业保险来补充及完善自身的保障需求。针对这一新的情况,商业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服务农民工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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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确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角色定位。党中央和国务院历年来虽然在深化民生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都没有就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以明确的角色定位,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可操作的制度预期,致使保险公司不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进行长远的大手笔投入。因此,当务之急是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的功能属性,在不断扩大大病保险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经办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开办多样化的各类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服务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法制环境。

  其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应分工设计,共同构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地方政府部门先期进行资金缺口预测,并由政府财政加大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养老资金投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的挂钩机制。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预设养老专项储备基金,并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由保险公司对养老专项储备基金开展长期的收费、养老金核算、支取和投资业务。政府则应监督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通过政府出资、个人付费、商业保险服务的市场运作,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以此达到服务于农民工群体的目的。

  此外,在城镇化进程中相关单位应不断开发农民工急需的新产品。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医疗保险难以保证、生育保险基本空白和大多数工伤事故得不到保险赔偿等原因,促使农民工对自身风险保障的要求十分强烈。因此,保险业应尽快为农民工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根据农民工整体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重点开发价格低廉的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发展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改良和推出针对农民工不同收入层次的多样化、阶梯化价格产品。并在保险单证设计上应尽可能做到简明易懂、易于携带和长期保存。

  当然,为助推农民工市民化,我们还必须积极开发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农民工基本都从事着最苦、最累、最脏和较为危险和有害的工种,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全面保障和劳动保护,且没有工伤事故保险,出了事故,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商业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将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农民工推出适合市场需求、方便操作、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综合性一揽子保险产品,在投保与承保、索赔与理赔等环节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最后,笔者认为保险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参加商业保险提供法律保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凡在城镇化推进中失地进入城镇的农民工都应在子女就学、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就业、基本住房和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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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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