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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交警查酒驾被撞飞”谈酒驾违法整治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大众网6月13日讯(通讯员 陈兴伟 报道)随着“6·8”北京交警夜查酒驾被司机撞成重伤这一事件的发生,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造成的强烈社会影响又一次“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如何有效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6月7日11时30分,北京市宣武区交警何宇带领执法小分队开始在广安门外大街手帕口桥以东100米处设置夜查岗。3名民警和3名协管员按照执法规范,设置了交通管制提示牌,并码放反光锥筒,依法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检查。6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一辆车号为京PA9593的灰色松花江面包车由西向东向检查点驶来。站在第一道检查岗上的民警王建华首先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司机发现民警拦截,不仅没有停车,反倒猛然加速,瞬间冲了过去。第二道检查岗上的何宇见状,马上用发光指挥棒再次示意车辆停车。就在此时,小面司机突然猛地向左打方向盘,撞开前面码放的反光标志,迎面把何宇撞飞。剧烈的碰撞使得车头凹陷,前挡风玻璃也被撞成碎片。司机依然毫无停车的意思,继续加速,向东疯狂逃窜。在15米外,何宇满身鲜血,已经不省人事。何宇被同事迅速送往宣武医院救治,至发稿时,已两次实施开颅手术,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其后不久将肇事驾驶员杨志朋查获,经抽血检测,杨志朋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9毫克,属于酒后驾车。
        其实,今年以来发生的酒后驾驶伤人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的恶性事件不止上述这一起,诸如:1月3日晚8时许,深圳市龙岗区方坑路一名酒驾司机错把油门当作刹车而连续肇事,撞死1人,撞伤3人(其中1人重伤),肇事司机仓皇逃逸不久被抓获;1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第四中学附近约1公里某路段,一名司机酒后驾驶雪佛兰小型轿车连续肇事,致5人受伤,其中4人为金坛第四中学学生,一名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26日下午,河南省民权县一司机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撞到墙上,导致7死4伤,伤者中年龄最小的仅6岁,其中一死者还是身怀六甲的孕妇;3月17日晚9时20分许,海南省海口市一男子饮酒后驾驶江淮瑞风商务车,在斑马线上将一位骑自行车年近六旬的老人撞飞,致老人当场殒命;3月21晚9时50分左右,安徽省阜阳市城区双清中路,一名司机酒后驾驶越野车撞倒一行人后,驾车狂奔100余米,一连撞伤八九位行人,随后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装卸车发生相撞,造成2位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3月21日零时54分,北京市昌平区昌金路,一名司机酒后驾驶一辆宝来车当场将3名下班回家的行人撞死后逃逸,不久被警方抓获;4月5日晚8时许,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一名人大代表酒后驾驶宝马车连续肇事,共造成四死六伤(其中一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4月17日20时40分许,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一名司机酒后驾驶一辆别克,将一名骑自行车下夜班的女工人撞伤,并连人带车推行155米后逃离现场,后女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过这一幕幕触目惊心、发人警醒并让人扼腕叹息的酒后驾驶伤亡流血事件,我们不禁要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为何如此猖獗?为何如此肆无忌惮?怎样才能有效防控酒后驾驶?带着这一系列问题,结合当前工作现状,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从重罚、严管、警示的角度出发再谈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进一步“硬化”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法律措施。今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受国务院委托,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宗立成也提出建议,即在刑法基础上增加“酒后驾驶机动车罪”,将酒后驾车撞人致死定性为类似于二级谋杀的罪,就是指间接杀人,以明确酒驾撞人就是间接杀人。“在明知酒驾有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因此建议整治酒驾一定要用重罚,只要酒后驾车,不管是否肇事,酒后驾驶罪名成立就判处实刑。同时,法律界专业人士针对当前酒驾管理现状分析,现有的交通肇事罪都属于“结果犯”,必须要造成危害结果才可以处罚。而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飙车,就可以认定犯罪即遂。综合各方权威观点,必须要进一步严格法律规定,加重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这样无疑会让有潜在违法倾向的人心生畏惧”,才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指导、引导、警示存在酒后驾驶苗头和倾向的驾驶人“依法行车、安全驾驶”,而不致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事故。
        二、要进一步“扩展”交警执法权及威慑力。《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1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酒驾执罚标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次记12分。但是具体分析起来很容易发现,这种新的执罚标准仍然只是停留在交通违法处罚层面上,而对于那些违法逃逸的驾驶人,即便冒险拦截下来,也难有更有效、更适当的处罚手段。所以,面对酒后驾驶人因失控、闯卡而引发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正与日剧增这一“非常”现状,“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机动车罪”等严管重罚法律措施势必会应急出台,一旦具体实施,酒后驾驶人违法性质便已经涉及触及刑法层面,有些违法人会担心“犯罪”成本增加,同时酒驾行为也容易使违法人行为失控,此种情况下,他们更会“不惜一切代价”对抗法律制裁和执法者检查而选择逃避、逃逸、闯卡,由此便会引发更为恶劣的违法情节和行为。对此,有法律专家提出,如果制定“危险驾驶罪”或“酒后驾驶机动车罪”,执行者就应该被赋予更强势的权力和制定一套执行细则,还应该加强执法者装备和保护措施,以便为执法人员提供更有利的执法环境和更完善的安全保护,从而保障执法行为顺利进行、法律措施顺利实施,有效防控违法行为而不致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确保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控制并受到法律制裁。
        三、要进一步“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加强酒驾管理。公安交警“独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格局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其他诸如工商、经贸、交通、驾驶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以及酒水商业协会、餐饮行业协会、驾驶员协会等社会组织履职履责方式明显不当,社会面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严重缺失,同时受中国传统饮食习惯影响,以致从当前社会管控格局上来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已呈失管失控局势,尽管近期已引起社会各方重视,仍未能形成专门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起来的综合力量来切实加强酒驾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宏观局面,酒驾违法行为仍将长期存在,短期内仍不能够有效“清除”。建议由政府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并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一旦出现管理空当或涉酒事故便启动“问责”制度,严厉追究责任人和监管者的责任;建议酒水行业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禁止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公共安全等不良商业行为,将其商业经济功能与履行社会公共管理义务有机统一在一起,确保“酒不入车口”;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驾驶员协会组织,依靠“驾协”力量加强驾驶人教育和管理,从源头防住“酒害”;建议严格落实酒驾实名通报和抄告制度,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实名通报酒驾违法行为,并向违法人家庭、居住地及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抄告其违法行为,并建立一整套考、评、治、惩机制裁其酒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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