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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2010年十大消费提醒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枣庄市2010年十大消费提醒
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声明无效 受金融危机影响,商场里特价商品、打折商品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选购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也带来了退换上的烦恼。针对商家“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市工商局、市消协明确表示:商家此类声明无效。 近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一起因购买打折商品引发的纠纷。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打折皮包出现开裂问题后,要求商家更换。对方称因王女士购买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据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因此只能予以修理。而王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换货。同样和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消费者张小姐。她前几天在一家商场打折促销区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原价打3折后的价位让张小姐十分高兴。但第二天穿上身时,张小姐却发现连衣裙的袖口有个小洞,张小姐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可服务员却指着小票上写着的“减价商品概不退换”予以回绝。 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无效。经消协调解,商家为王女士更换了皮包。 商家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还有“不买请勿动”,“偷一罚十”、“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化妆品、食品、内衣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商家此类规定都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因此如果商家在出售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降价销售,商家也有退货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不合理规定,商家“写了也白写”,消费者如发现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二、话费须细查 防患于未然 近期,枣庄市消协及区(市)消协接到部分电讯用户反映关于手机话费存在未知信息代扣费的问题。例如,赵先生到市消协投诉某电讯运营商称自己的话费连续三个月每月都有未知的10元信息代扣费,刘女士到薛城区消协反映电讯运营商收取其两个月共计30月的信息费等等。这些情况大多是消费者在查询话费详单时看出了话费中的一些不正常的情况,才到消协投诉的。在接到此类消费者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依照工作制度、以事实为依据,受理并调解消费者的投诉。通过与运营商客服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额退回多扣的信息费。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手机,作为新科技革命的产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现在社会生活的必需品,给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一些细小的问题也在困扰着手机用户。大多数用户没有查询话费详单的习惯,这样就导致了其中存在话费问题的用户可能就会有了连自己都不知道的经济损失。 在此,枣庄市消费者协会在综合部分话费详单后,整理出了电讯运营商的一些收费项目,供广大消费者用于话费查询对照,并提醒广大用户一定要注意查询话费详单,避免自己再交出一些“莫须有”的话费。 1、语音通话费 基本包括:市话费,长途费(国内、国际),漫游费,可视电话费用。 2、短信费 基本包括:网内的点对点短信费,网外的短信,彩信费,信息代扣费。 3、功能费 基本包括:月租费,套餐费,来电显示费,小区(虚拟网等)功能费,功能、业务包月费(如短信包、上网流量包,彩铃包等),未接电话提示功能费,优惠费(赠送费),以及其他增值业务费等。 4、其他 安装电话(宽带)材料费,协议款,停机保号,违约金等。 其中信息代扣费具体收费项目有短信和彩信信息费、百宝箱信息费以及使用SP(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产生服务的费用等。 需要指出的是,四类费用中具体涉及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家电讯运营商的各个功能项目名称会不一样。所以用户在查询话费详单时应先集合自己使用的运营商的资费标准,再进行具体的核对。如果对话费有疑问应该当场向营业厅工作人员反映,或及时到消费者协会咨询。 三、换季购物要谨慎 理性消费防陷阱 夏秋之交,正值服装换季和反季商品销售的时候,很多商家打出“换季打折”的招牌,有的甚至打出1折的低价。枣庄市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换季商品时要注意四大事项: 1、要明白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残次品不是同一概念。我国法律规定,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享受正品的三包服务,但处理品、残次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如果商家在购物票据上标明“处理品”或者“残次商品,恕不退货”、“请检查商品质量,处理品不退货”等字样。 2、要理性看待“跳楼价、破产价、血本大甩卖、清仓大处理”之类的虚夸措辞。在出售商品时,有的商家以上述措辞进行虚假宣传,采取提高原价再打折销售的方式,引诱消费者购买。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打折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选择,以价位和质量进行对比,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品。 3、要留意“买一赠一”的商品质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商家在促销时的赠品往往是滞销品或劣质品,使用寿命短,性价比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家赠送的商品同样要质量合格,保证正常使用。对于赠送的商品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一定要问清楚。还有的商家宣传“满200返100”,但优惠的不是价格,也不是现金,而是购物券,目的是让消费者循环购物,消费者难以真正得到实惠。对此类促销手段,消费者要弄明白情况再购买,不要贪了小便宜吃大亏。 4、要留神反季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广大消费者要明白,我国法律规定商品三包期是从购买之日起起算的,而反季商品一般会放置数月才使用,那很可能会超过商品的三包期,出现问题时就不享受商家的三包服务了。消费者购买反季商品一定要挑选质量合格的产品,选择值得信赖的品牌。 四、农民建房应注意“四点” 近期,山亭区消费者协会先后受理了多起农民关于建房中水泥质量的投诉,一致反映水泥凝固性差,导致混泥土不凝固,房顶出现大面积裂缝。新房未建成却变成了危房。 对此问题的集中投诉,引起了消协的高度重视,马上展开了调查。农民投诉的是水泥,首先必须将水泥送检。可是农民建房多是需要多少就购多少,等房子建好发现问题后,却没有剩余水泥可供送检了。没有证据证明,厂方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生产的水泥有质量问题,此时,消协也是爱莫能助。 房子质量,固然与水泥质量有必然的关系,但作为建房的关键因素之一 ——建筑施工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了解,目前所有的农村建筑施工队均由个人自由组合,没有任何资质,全凭经验施工。现处于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状态。这种现象的存在不能不说是施工业所面临的尴尬。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农村建房早已不是仅仅可供睡觉的茅房瓦屋了,而动辄就是两头沉卧室、厨房、卫生间、会客厅等配套齐全美观耐用的平方或者两层甚至三层的小“洋楼”了。而建筑施工队却依然是二、三十年前的没有任何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建筑主管部门没有也无法对他们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为使问题得到有效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损失,消协到有关质量技术及行业部门进行了咨询,特向广大农民朋友发出以下提醒: 1、根据投诉分析,被投诉的大都是小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投诉时间大都是水泥销售旺季,真是应了那句话,萝卜快了不洗泥。在购买水泥时,一定要索要产品合格证及购物凭证,注意看清水泥的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为确保万无一失,有条件的话,最好在施工前到质量监督部门做个质量鉴定。费用大约300元左右。 2、购买水泥时,不要贪图便宜。相比较而言,虽然大厂的水泥要比小厂的价格贵些,但质量相对稳定有保证。房子毕竟是百年大计。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购买时不要吝啬,尽量购买大厂生产的水泥。 3、聘请质量监督员。聘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不现实,一是费用高,二是对方一定会嫌工程量太小,利润低,不愿承接。而目前让农村施工队取得施工资质后再施工也不现实。经专业人士指点,最好的办法可到各乡镇的建筑管理部门聘请一位质量监督员。花费一定的费用,签订好协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监督员把关。 4、当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纠纷时,应尽快到消协投诉或法院诉讼,因水泥只有三个月的保质期,以便及时鉴定,取得有力证据,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特价商品不“特价” 货架上标签标价为特价7.6元,付款时价格却变为原售价8.6元。在某家大型超市购物结算时,赵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让自己对超市产生了不信任的感觉,并到消协反映了该问题。 赵女士说,今年八月中旬,她在市内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两包沙琪玛,货架上的标签标价为特价每包7.6元,结算时却成了每包原来售价8.6元,商场多收了她2元钱。 仅仅是几块钱的事情,赵女士本不打算较真。但最近同样的事情又发生在自己身上。结算时发现价格不对后,找到超市售货人员反映问题后,但超市方面并没有理会。气愤之下,这次赵女士来到消协投诉。消协接到投诉后,以事实为依据,立即着手展开调查。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明察暗访,最终证实了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按照《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之规定,要求超市“退一赔一”,即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赔偿一倍的费用,以及赔礼道歉。 类似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会经常出现,标明的特价商品在结算时并不“特价”,为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结算时,首先要核对小票上商品的结算价格与标价是否一致;其次要核对购物小票上所列商品的数量,检查有没有不是自己选购的商品;最后在核对商品无误后,要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证据,使得在出现问题后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消费者购房须谨慎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屋需求量的增加,带动了房价持续上涨。虽然楼市销售走势看好,但同时由于企业的不规范运作和消费者缺乏理智、成熟的消费心理,引发了不少消费投诉。近日,市消协就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购买开发的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有关情况告知不全或不真实、签订购房协议时间太紧(造成消费者无法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及擅自提高首付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枣庄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消费一定要谨慎!并注意以下5点: 1、要根据经济能力理性选购,不应盲目购置或跟风炒作。商品房属大宗消费品,经济支出非常可观,如果不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必将带来许多后顾之忧。如果以消费者自购房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分析风险,慎防房市中“击鼓传花”式的投机炒卖。要查验商品房“五证”是否齐备,承诺兑现、公摊构成、贷款成否、配套设施及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要明确。 2、慎重对待售楼广告内容,要对房产类广告理性接受,不应盲目轻信。当前,商品房广告不实问题依然存在,购房者要提高警惕,对有意向的楼盘要实地核实。对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供水、供电、排污、绿化、保安等内容都要详细咨询。精装房要特别注意有关房屋的装饰装修标准的条款。 3、要认真查阅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资料,不应放松事前防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一定要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全、有效。其中,预售许可证是确定房屋能否销售的依据。审查预售许可证,要看开发商名称、小区项目名称、商品房性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要注意批准销售的房屋与准备购买的房屋是否一致。 4、要认真审阅合同(协议)内容,不应随意接受。消费者在签订有关商品预订、购买等合同(协议)时要注意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应将开发商的承诺、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上明示的事项、配套设施设备、住房的设计图纸、房产证取得的期限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落实为书面条款。验房要留意隐蔽工程,收房时要查验“两书一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5、要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不应马虎。如合同、发票、收费凭证、协议、广告宣传资料等,万一事后发生争议,有据可依。 七、预付式卡卷消费需谨慎 近日,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美容院会员卡退费的投诉,在市消协的帮助下,杨女士顺利地拿到了6000元美容卡退款。 2009年10月,杨女士在看到某一美容院的广告宣传后,以预付费的形式办理了一张近两万元的会员卡(可享受美容院的产品赠送),并开始接受美容院的各项护理。但过了一段时间后,杨女士感觉护理并没有达到意想的效果,甚至有时会出现皮肤过敏等各项身体不适反应。于是,杨女士不想继续在该美容院做护理,并要求退还剩余的会员卡余额6000余元。美容院却以店规为由,不予退还剩余金额。万般无奈之下,杨女士便来到市消协投诉。 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杨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杨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按照市消协受理投诉规则开始对该投诉进行调解。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消协工作人员对美容店老板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最终,美容院在收取部分使用的赠品费用后,同意退还杨女士美容卡剩余金额6000元。 在此,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在办理预付费式消费卡时,首先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长期此类服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购买预付费卡,不要贪便宜一次性购买过大消费卡,而承担过多的风险。应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费卡,这样出现变数,风险小。 二、对违约责任要事先同经营者详细约定。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三、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要说“不”。现在很多美容健身行业基本上都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问题是格式合同有失公平,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最终解释权在商家”是无效的,最终解释权应是法律,符合法律的才有效。因此消费者遇到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消协投诉,甚至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购买农资要“六留心” 目前,正是农民秋收、秋种时期,农资市场出现繁荣景象,但也有一些不法经营者采取种种手段坑农害农。对此,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资要“六留心”: 1、留心查验经营者的证照。购买农资,尤其是农药、化肥、种子时,首先要查看经营者的资质,即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 2、留心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并将购物的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主要项目填写清楚,签名、盖章交予消费者。 3、留心查看产品。在购买农资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要购买来历不明的产品。 4、留心科学使用方法。要仔细阅读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避免因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农业生产的损失。 5、留心保存样品。要留存少量的样品,若出现质量问题,便于检测,以利维权。 6、留心维权。若发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或出现消费纠纷时,可向当地工商、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九、谨防家电卖场促销陷阱 最近,市消协接到一消费者来电,称在我市某家电器大卖场按照打折促销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音响,事后却发现该型号的音响原标价比他买的价格要便宜的多,他感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便打电话投诉。市消协在接到投诉后,按照制度,受理了投诉,并及时解决了问题,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现在许多家电卖场为了提升销售额,往往推出一系列的打折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其推销的商品。不过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家电卖场在促销时经常会使用一些促销手段,不少商家的这些促销手段往往存在一些陷阱。 ●陷阱一:先涨价再打折。家电卖场促销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打折优惠。节日期间或季节更替的时候,各大商家纷纷进行打折促销,尤其是换季时期,商家更是打出“清仓狂甩、最低1折”这样的噱头,以致许多冲动型消费者贪图便宜一口气买下很多用不着的商品。可是,天上哪有免费的午餐,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实际上,商家对商品进行打折之前,就已经先提高商品价格,再以“打折”、“降价”、“抽奖”等为诱饵,将消费者引入“消费陷阱”。 ●陷阱二:购物赠物。许多卖场在做活动的时候,会通过赠送积压、过期甚至假冒伪劣商品为诱饵,引诱顾客前来消费。而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以“特价、处理商品不享受三包”、“赠品不享受三包”等借口拒绝承担责任。有些商家在有奖促销活动中,用残次品或劣质品充当奖品赠送给顾客,同时还打出广告说,“奖品是无偿赠送的,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陷阱三:设解释权。无论是打折、降价还是返券、赠品,商家一般都附有“本店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字样。当消费者提出疑问时,店家总是振振有词地说,商店有最终解释权。 为此,市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以上家电卖场促销陷阱,做到明白消费,理性消费。 十、春节应安全消费、理性购物 春节即将到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愉快地度过这个消费旺季,枣庄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节日期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要增强辨别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理性的消费观念。 1、选购食品注意事项 选购食品时,要看清食品的名称、品牌、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所含成份、“QS”标志等内容,注意其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地摊、流动摊位的食品或“三无”、过期食品。不要购买外形过于饱满漂亮、过白或是颜色太艳丽的食品,以防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选择正规的消费场所 采购食品应尽量在大中型超市、商场、食品商店、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食品销售点选购食品。不要在无证无照食品摊点或食品摊贩选购食品,不要购买市场周边流动摊贩销售的特别便宜的食品用品,往往这些产品的质量都存在一定的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商品包装和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详细检查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标志等信息,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和过期商品。对销售价格特别低的商品,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4、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物 节日期间,一些商家会抓住这个节日消费高峰期进行打折、清仓、买一赠一、抽奖等促销活动,一些不法经营者甚至采用先抬后降、假赠送、假抽奖等手段大肆兜售过季、质次、价高的商品。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物,对节日期间商家促销攻势,购物之前应对各种优惠承诺、承诺限制条件等作全面了解,避免产生购物纠纷。 5、索要并保存好消费凭证 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凭证是您消费维权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消费凭证上要注明购买日期、商品名称或消费的项目、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并加盖商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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