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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霸王条款宽带到期仍收费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大众网 编辑:张岩

       

      大众网枣庄12月25日讯(特约记者 张冬磊)没使用宽带,却被枣庄网通公司要求交纳120元的宽带费。近日,消费者栾先生遭遇了枣庄网通的 “强制收费”,不明不白的收费让他感到很气愤:“真是太霸道了”!
      据栾先生介绍,7月1日,他到位于市中区龙头路的网通营业厅申请了两个月(7-8月)的“假日通”宽带业务,全额预交了80元的上网费用。使用时间到期后,栾先生以为宽带业务会自动取消,于是就没再上网。今年11月底,栾先生因为工作和生活需要,重新到网通公司申请宽带业务,然而让他没有想到地是,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他已经拖欠了网通公司一百余元的“假日通”宽带上网费用,必须先把这部分费用补交后,才能重新申请宽带业务。“7月份办理该业务时,不是已经提前预交了上网费吗?现在怎么又欠费了呢?”。栾先生对此感到很不解。“到期后,你没有办理拆机手续,视为继续使用。”,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栾先生才明白,原来假日通业务使用期限到期后,由于自己未办理拆机手续,被网通公司连续按月计费。 “如果我1年没来这儿查询,岂不是要被交1年的费用?”,栾先生对这种解释极不满意。据栾先生回忆,自己在办理“假日通”业务时,网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自己对拆机手续的办理程序并不知晓。同时,在“假日通”业务到期后,网通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自己及时办理拆机手续或者续费。“当时在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要求我留下了详细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为什么欠费后不及时通知我呢?”。现在,网通公司在自己到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时,才突然提起 “欠费”事宜,“这是不是有些太不厚道了啊?”,栾先生认为,完全是由于网通公司工作程序上的瑕疵,才导致了自己欠费事实的发生,网通公司有人为造成消费者长期欠费的“故意”和借机牟取利益的嫌疑,自己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栾先生所述属实,那么网通公司显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至少在程序上存在两处瑕疵。一是在栾先生办理“假日通”业务时,工作人员未告知服务到期后有关拆机手续的办理程序;二是在栾先生已经“欠费”后,网通公司未告知其因为没有办理拆机手续所产生的后果。这些都侵犯了栾先生做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12月23日下午,记者和栾先生一起到位于龙头西路的网通营业厅进行查询。工号13130180的一位小姐受理了查询服务。计算机显示,栾先生今年7月1日办理了“假日通”业务,从9月份开始则转为自动续费,截止11月份,栾先生已经拖欠了125元的宽带费用。对此,栾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认为网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工作人员随即从工作间内取出了当初栾先生办理业务时的有关合同、协议。记者发现,在这份业务登记单上,有一行网通工作人员打印的内容:8月31日到期后,客户如不办理拆机手续,视为继续使用,自动转为收费业务。附在后面的一份补充协议,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两份协议均有栾先生的签名。栾先生认为,网通公司在制定此条款时,并没有就协议内容与消费者平等协商,完全是网通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补充协议更象是网通公司的免责条款,仅此一份,却只留在网通公司,“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对我们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栾先生说,他不能接受这种“霸王条款”。而网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就是公司的规定,不论栾先生这三个月内(9-11月)上网与否,都必须交纳这部分费用,而且,如果栾先生现在仍不补交费用,等到明年1月份,就要补交4个月的费用,以此类推,栾先生拖欠的费用会逐月增加。面对网通公司的“强势”地位,栾先生感到很无奈。不过,他表示将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议。

      那么,网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做法是否妥当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的于昕晖律师,于律师认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事件中,网通公司做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即网通公司应承担相关的对消费者履行告知和提示存在格式条款的义务。但是网通公司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附加条款和增加附加协议的做法,免除了合同到期后自己的告知义务,却增加了消费者“告知网通公司不再使用宽带业务”的义务,这无疑违反了《合同法》立法精神中重要的公平原则。

      通过到网通公司调查,记者发现,在办理宽带业务时,消费者均都被要求预交费用,这样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业务到期后自动终止的错觉。很多接受采访的消费者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合同到期后,网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终止网络服务,或者通过消费者预留的电话,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拆机手续。这样做,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服务上也会更加周到。

      记者获悉,中国网通枣庄市分公司是一个荣誉累累的先进集体,其中客户服务中心龙头路营业厅是“全国巾帼文明岗”和2006年度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在枣庄信息港首页,赫然有着这样一则新闻-《“诚信服务”检查组到枣庄网通检查验收》:11月29日—30日,省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牵头一行6人来枣庄分公司检查验收“诚信服务、放心消费”活动开展情况。检查组一行对枣庄公司开展的“诚信服务、放心消费”活动整体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由此可见,枣庄网通是极其重视诚信服务和放心消费的,但是在栾先生的事例上,有着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则认为枣庄网通办事不诚信、消费者消费不放心,对此,他们希望枣庄网通能少一些“霸气”,多一些“和气”,真正做到服务更诚信,消费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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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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