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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村镇村干部强占土地10余亩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王振

       

    被强行毁坏的庄稼和菜地

    即将收获的玉米被夷为平地

    好好的庄稼地被挖出了深达二米的大沟

    铲地就是为了向不远处的泵房铺管道

     

    枣庄大众网813日讯(本网记者报道)近日,枣庄市中区齐村镇的一些农民反映,他们的责任田和庄稼被村干部带人用铲车推毁了,征用他们土地并毁坏他们庄稼的是该区重点水泥企业——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旗下的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该企业因生产需要,于去年在齐村镇境内的沟湾和井庄两个村庄打了七眼机井,为了铺设供水管道,需要在管道经过的庄稼地里挖沟铺设管道。

    据了解,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占用农民土地已非首次,08年该企业打井和09年春季,该企业为修建皮带运输长廓已经征用了井庄和胡埠村一部分基本农田了。

    占用农民耕地,即使不报经国家批准,补偿也是少不了的,否则农民不会答应。农民们之所以不同意占地,一方面是因为铺设管道占地毁苗一事事先村里没有给他们通知,更重要的是,村干部在开始强行占地并推毁庄稼之前,既没有出示有关征地的批文同时没有同村民协商有关土地和青苗的补偿问题。齐村镇沟湾村和井庄村属市中区最北部的山区,耕地面积稀少,特别是井庄村,人均耕地仅1.3亩,90%以上村民靠种地为生,基本没有其它生活来源,在村民看来,如果自己的土地继续被企业占用下去,被占用耕地的农户即使拿到了占地的土地补偿费。但付出的代价是,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从此就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来源了。

    据村民反映,812日上午,村干部在和村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带领水泥厂的人带着齐村镇的执法队,用铲车强行将即将收获的数亩玉米地铲平,井庄村村民孟军因为不同意他们强行占用自己的责任田上前制止,差点遭到执法人员的殴打。

    井庄村村民陈景付家的一块菜地也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执法队用铲车铲平,地里的辣椒还未来得及摘就被铲车连根推起乱七八糟的撒了一地,看着辛辛苦苦种出的菜转眼之间被毁,到了冬季还要花钱买菜,本来生活就很不富裕的陈老太太心疼的大哭了一场。

    除此之外,还有十余户村民责任田被占,庄稼被毁,据记者粗略统计,本次强行占用的土地大约有10余亩,并且全部是农民30年不变的责任田。而在被毁田地不远处,还矗立着由政府部门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警示牌。

    另据知情的村民反映,村干部之所以亲自带领齐村镇执法队强行施工。是因为这项开挖管道沟的工程是由沟湾、井庄两个村的村干部和胡埠村的一个电工一同承包的。为了追求最大的收益,他们依仗着自己村干部的身份,无视村民利益,压制村民,强行侵占村民土地,并试图截留水泥厂拨给村民的土地和青苗补偿款。

    经过了解记者得知,枣庄中联水泥厂共在齐村镇井庄和沟湾两个村里打了七眼机井,均是在村民的耕地里打的。目前有关打井占地的补偿还没有向村民支付。现在为了挖沟铺管道又要占地,并且还要推毁即将收获的庄稼。村干部在挖沟之前既没有通知被占土地的村民,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丈量,更没有向村民说明和支付占地补偿费用,就动用机器擅自毁坏村民庄稼,村民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纷纷找村干部理论,但村干部非但不予理会,反而将村民视为刁民,对其进行恐吓。无耐之下,村民只好联合起来,二十四小时轮流守护,防止村干部毁坏庄稼和强占土地。

    目前,村民还在自家的地头不分昼夜的守护,但是这种守护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他们正殷切期望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能出面对此事进行制止,维护村民应有的权利,维护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完)

     

     

    大众网评论:谁来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

    200810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决定》第三部分第一条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决定》明确规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为了支撑这个“长久不变”,《决定》第三部分第二条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以后,将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强调承包地对农民的财产权、物权属性。这是一次继林权证颁发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确权活动,其意义比颁发林权证更加深远,因为,涉及的对象是几千年来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土地以过确权、登记、颁证后,无论是“转包、出租、互换”还是“转让、股份合作经营”,都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决不是承包经营权的改变。这无疑给广大农民朋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对此,2009年元月1日发布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连续六次聚集“三农”问题,文件强调,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在土地制度方面,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

    温家宝总理也曾多次强调要保障农民利益,并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向国际表示:在中国,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有长期保障,永远不变。“中国的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属于集体,但生产和经营权属于农民,这是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我们说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15年不变,30年不变,就是说永远不变。在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必须对那些占用农民土地要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

    由此看出,中央对“三农”问题是十分重视的,而且是放在首位的,为了保障农民利益,相继出台了若干意见和决定,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作为这篇新闻中所提到的村干部带头强占农民土地的事情,显示是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这是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公然挑衅。《物权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那么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的1号文件精神,农民三十年不变,长久不变的的“土地使用权”算不算“私有财产”?如果算,那么就说明强征土地的有关部门就直接违反法律了,该不该追究相关责任?如果该追究责任该如何追究责任?作为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对于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农村土地的事件,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出了问题也不能仅仅说说或是象征性的处罚,现在是法制化社会,中国是法制国家,“以法治国”就须用法律的武器保卫农民的权利。像温家宝总理所说,“必须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如果不能做到的话,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强占,农民的“生存权”该如何捍卫?权力得不到监督,就会产生腐败。而侵害农民土地的主要推手就是基层领导者手中的权力,在土地使用问题上,我们该用怎样的法律与监督来使之不被权力者狂征暴敛?像现在这样只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一两个政策这不能根本解决实际问题。上面往往刚有“政策”下面便早已想出了“对策”,所以顶风违纪屡屡发生,有关部门竟也不能治之。        

    事实证明,作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不惜牺牲长远利益,以破坏环境和占用土地为代价盲目追求经济目标的做法显然是不足取的。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视广大农民利益于不顾,恶意强占,非法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是不可行的。所以,有关“三农”的问题特别是土地的问题,一定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才有可能较好地解决土地问题,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法律”只对老百姓起作用。只有让掌权者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威慑力,意识到法律不仅对弱势的农民朋友起作用,同时也在制约着掌权者的行为时,才能真正做到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动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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