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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撬汽车号牌向车主索钱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 )案情:魏某对停放在路边小轿车,趁夜晚无人之机将小轿车的号牌撬下藏于隐蔽处,然后将作案专用手机号码贴在车窗上,让车主往指定银行帐户汇款100-500元,魏某在确认收到汇款后才告知车主被撬车牌的藏匿位置。2008年1月至5月,魏某作案17起,获非法所得5200元。

      [分歧]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以法占有为目的,偷撬他人车牌索取钱,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累计敲诈勒索金额已达到了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魏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单次数额达不到法定追究的情形,而《刑法》又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的作案数额可以累计,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魏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车牌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车牌,而不是将车牌占为己有,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把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号牌,因而汽车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是魏某的行为不能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魏某偷撬汽车号牌后,留下了纸条,并指定专门帐号索要现金,客观上具备了实施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应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魏某的行为单次达不到法定追究数额的情形,《刑法》未明确规定对该类案件每次作案的数额可以累计或在某一期限内累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二是魏某的行为不能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魏某利用车牌对于车主的重要意义,以此向车主进行要挟获取钱财,主观故意是要挟车主赎回车牌,而不是将车牌占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是魏某为了敲诈车主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本身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魏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法》第280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车牌系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个规定已把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机动车号牌,魏某为了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本身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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