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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治病”骗财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 案情:2007年1月间,芦某称自己神仙附体,能够用“仙水”治好齐某因车祸造成瘫痪的双腿,每天以香菜、桔子皮等原料煮水浇、泡齐某的腿部、脚部,致使齐某双腿被烫伤起泡、化脓。在此情况下,芦某阻止齐某到正规医院就医,继续实施“治疗”,骗取现金5000余元。2007年2月14日,齐某感染严重,到医院就诊,但因伤口感染溃烂,不久诱发心肌炎死亡。

    分歧意见:

    公安机关以芦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对芦某造成齐某死亡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芦某为诈骗财物,对被害人积极实施足以造成伤害的“治疗”行为,主观上存在对伤害结果放任的故意,且在被害人被明显烫伤后,有阻止被害人就医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间接故意的原理,应认定被告人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芦某所实施的“治疗”行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且其“治疗”行为系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其明显不可能具有伤害被害人或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因芦某不具有行医资质而对被害人实施医疗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芦某使用所谓的“仙水”造成齐某伤情不断恶化,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发生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结果。而被告人为了继续骗取财物,而轻信危害后果可以避免并继续其所谓的“治疗”行为。故对于被害人因伤情恶化最终导致的死亡结果,被告人芦某应承担其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对芦某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般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第一种意见片面地强调芦某有使用烫水给被害人治疗和在伤情恶化后阻止被害人就医的客观行为,即确认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放任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这违反了认定犯罪应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芦某与被害人并无冤仇,其上述行为基于诈骗财物目的,且诈骗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无法认定其对被害人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单以芦某的行为推断其主观上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未免有客观归罪之嫌,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注意到了芦某并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但同样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非法行医罪之“医”,即医疗行为,在确定罪名时应作狭义的理解,指出于医疗为目的所实施的,只能由医生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而芦某实施的巫术、迷信行为,虽然号称能够使被害人瘫痪的双腿恢复知觉,但其行为本身却不具有行医特征,被害人也是基于轻信芦某的迷信言论而受害的,因此,芦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方面,芦某从冒充大仙,并用“仙水”给被害人齐某治疗骗取财物开始,就对齐某担负起不应产生伤害的责任。而芦某在不慎将齐某烫伤后,就应当预见到该伤口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发生危及被害人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而芦某急于骗财,疏于对齐某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的预见,并阻止被害人到正规医院就医,继续为被害人治疗以诈骗财物,造成被害人因伤口感染并发心肌炎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失。客观方面,芦某为骗取财物造成被害人烫伤感染,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芦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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