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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收的方式暗中隐匿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陈某、王某和张某合伙开设了三家烟酒礼品回收店,并自制了含有夹层的柜台、椅子,预谋用假烟换真烟的方法非法获利。三人分工明确,每当有顾客上门出售中华香烟时,另外二人便在接到电话后以“鉴定师”的身份迅速赶到。在回收过程中,其中一个借口与顾客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故意遮挡顾客视线,“鉴定师”则乘机从椅子、柜台夹层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换取真烟。直至案发,3人共作案19次,换得中华香烟42条,价值人民币1.91万元。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王某、张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回收礼品的方式,暗中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的作案手法主要是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将顾客的财物调包,应当定性涉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不同的是,盗窃采用的手段是秘密盗取;而诈骗采用的手段是虚构事实。也可以说,盗窃行为人从来是不需要用“嘴”,而是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诈骗行为人则必须用“嘴”,也就是通过嘴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本案看,陈某、张某、王某三人,在三个地方分别开了三处礼品收购店,但实际上这三个礼品收购店并不是真正收购礼品,而是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道具,是为了诈骗行为制造条件。当其中任何一个“礼品收购店”来了客户之后,另二人就以礼品鉴定师的身份来到此店。顾客把真中华烟交给三人中某一人时,是要以烟换钱。而嫌疑人拿到烟后,与另二名嫌疑人相互配合,将顾客的真烟换成假烟,并告知顾客说你的烟不是真中华烟,而是假烟。而此时顾客拿到手中的已不是自己原来的烟,而是经过调包后的烟。


    顾客原本拿来的是真中华烟,如今变成了假中华烟。顾客为什么会相信自己所拿的烟是假的?就是因为真烟已被调包,加上听信了另二位“鉴定师”的谎言。陈某、张某、王某三人之所以屡屡得手,主要是受害人听信了“鉴定师”的谎言。是所谓鉴定师的谎言,使受害人信以为真。陈某、张某、王某在每一次作案中,正是以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顾客的信任,非法占有顾客财物的目的。这种作案方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的盗窃分子为了盗窃较为珍贵的国宝时,为赢得销赃时间,才可能制造一个赝品代替真品。在一般的盗窃案件中,盗窃分子是不会以假换真的。因此,类似这种以假换真的作案方式,一般来说属于诈骗。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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