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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安全厅工作人员骗财骗色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
     

    一、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间,被告人顾某自称是安全厅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结识了吴某(女))。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顾某以与吴谈恋爱及自己做生意缺钱为由,先后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数十次性关系,并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25000元及托普A3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35元,所骗赃款由被告人顾某挥霍。被告人顾某为防止事情败露,办理了一份假房产证及虚构在农行存折上有92万元存款,以此继续欺骗被害人吴某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前不久,被害人吴某某将被告人顾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被告人顾某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三、分析理由:


    其理由分析如下: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网上冒充的是安全厅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的是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并以与其谈恋爱为名,先后骗得被害人人民币二万余元及手机一部,并且还与被害人发生了数次性关系。主观上,被告人顾某有骗财骗色的故意;客观上其实施了相应招摇撞骗的行为,如冒充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身份等,直接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此外,被告人顾某冒充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所以符合招摇撞骗罪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故被告人顾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故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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