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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胡星被判无期徒刑的标杆意义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出逃情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人们都在议论猜测胡星必死无疑。然而,8日上午,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因犯受贿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月8日中国法院网)
        初闻这一消息,确实有点让人大惊失色,但仔细阅读新闻,发现虽属意料之外,却也在预测之中。报道称,8日早上的宣判结束后,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对胡星受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说,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星自首并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可见,正是根据胡星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法院才对胡星作出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而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庭审结束后,胡星呼吁外逃嫌犯早日回国面对法律,“我想向在国外像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他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

        此时此刻,我真的有点被胡星这番“言词恳切”的话语所“感动”,我认为,如果说胡星的“现身说法”,是良心发现、是道德救赎,是真诚忏悔,那么对于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来说,则是标杆,是心灵的启迪,是善意的呼唤。

        时下虽然还有那么一些外逃贪官没有落入法网,也许有人会想,世间也有侥幸所存,但是你千万不要忘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永恒的真理。正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所说的:“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收司法审判并使其收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收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世上没有后悔药。我真心希望胡星的呼吁能成引起外逃贪官的共鸣,胡星的案例能成为外逃贪官的标杆,早日回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否则,终有一天法律的利剑会斩向你。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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