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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入刑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当“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成为国家肌体上越来越大的一颗毒瘤,民众对“三公”入罪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和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近日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指出,将“公费出国考察”行为认定为贪污罪目前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这种“消费行为”跟个人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是不是一回事,还值得研究。何帆先生也在《新京报》上撰文支持两位专家的观点。
        个人认为,将公款旅游定为贪污罪加以惩处,既不存在法律解释上的障碍,也不存在证据固定上的根本难题,存在的问题只是我们的认识误区,以及我们是否敢于下这个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公款旅游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公款旅游已经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是通过考察等欺骗手段骗取和占有了公款,实施个人旅游消费。专家的认识误区在于,认为“消费”跟“占有”是不是一回事,还应当研究。但很明显,公款消费总是“占有”在前,“消费”在后。就算最严格意义上的贪污罪,贪官们在“占有”了公共财物、拿到家中或存入私人存折之后,也还是要“消费”、“投资”或“挥霍”的。

        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支行金库被盗案主犯任晓峰、马向景,日前一审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两案犯从金库窃取的巨额公款,其实都是直接用于买彩票,而且他们每一次都经过精心算计,总希望中大奖将巨款回填。这也是一种“消费”或“投资”行为吧?

        何帆先生认为,公款旅游,多是以单位名义决定,甚至成为单位员工心知肚明的集体福利,与贪污罪中秘密性质的“侵吞、窃取或骗取”不可同日而语。我认为这也是个认识误区,是对法条的生硬理解。法律条文中的“窃取或骗取”,不能仅仅理解为欺骗单位领导和员工,而只能理解为欺骗“国家”,而这个“国家”的代表主体是谁?是人民。其入账时用的是考察的名义,这就是欺骗。不这样理解,你将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单位集体私分公款的行为会受到一锅端。

        田文昌先生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这被舆论指为搞法不责众。何帆先生则从司法实务的“证据固定”角度为其辩护,认为对于公款旅游等行为,证据难以固定。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可以通过纪律进行处罚。但其悖谬之处在于:难道纪律惩罚就不要证据了吗?据新华社8月19日报道,今年上半年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由此看来,证据问题并不是完全不可能解决的。


        对于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能否以贪污入罪问题,我认为无论在法理还是现有的法律解释上都不存在障碍。至于取证难的问题,可以说在反腐败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它并不能成为我们裹足不前的借口。


        街头小偷偷了千元物品都要《刑法》伺候,官员一次出国旅游就达五六万元公款,一年公车私用耗费数万元,法律却眼睁睁看着这些“阳光下的腐败”徒叹奈何,这是什么样的悲哀?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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