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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并非“好心办坏事”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仅仅在2003年至2006年之间,经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见9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这一数字令人震惊。反渎职侵权工作常常会面临“三难一大”问题,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查办阻力大”。尤其是某些官员往往以“保护干部”为由,责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下属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甚至拒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以规避法律程序对渎职者的严惩。更有一些领导干部以工作失误掩盖渎职失职犯罪,误认为“好心办坏事”抑或“不入腰包的腐败”便不是犯罪。于是,便导致渎职犯罪日益猖獗,直至酿出一笔又一笔的“渎职血债”来。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巨大。如宁波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渎职案,他虽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上没有收受好处,但因他滥用职权,不但使该工程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还使外商通过国家贷款凭空赚了1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这类行为对社会形成的杀伤力非常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的调查结论显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竟是贪污个案的17倍之多!即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则为258万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至于远不能将所有渎职侵权者涵盖进去,面对许多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件当事人,现行法律漏洞很大,从客观上难以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嚣张气焰。于是,有些渎职侵权犯罪在处理和追究环节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以纪代刑、以罚代刑,让诸多“罪大恶极”的渎职侵权者在光天化日之下逃之夭夭了。


      面对数以万计的生命代价和数以百亿计的经济损失,我国首先应从完善法律问责体系入手,切实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者的追究和惩治力度,其次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总之,我们不能再酿出“渎职血债”了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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