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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连日来,一些和诉讼有关的消息集中于媒体。先是有人以“华南虎照片造假”为由,将陕西农民周正龙告上了法庭;后是周正龙在全国征募律师,决定起诉质疑他的中科院植物所研究员傅德志(11月15日《新京报》)。对于这些诉讼行为,笔者颇有几分感想,不吐不快。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应当说,这是好事。不过,是不是凡事都通过诉讼解决就是最好的解决问题之道,凡事都诉诸法院就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凡事都通过法院解决就意味着实现了依法治国的理想?恐怕事情远没有这样简单。

      权利是必须保护的,否则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同时,权利保护也是需要成本的。为了既保护权利,又讲求效益,国家规定了形式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只是其中一种“不得已”的办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向法院起诉,并不是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也不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如果人们一有纠纷就提交法院,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通常途径,诉讼也就会失去其“最后性”的基本特征,甚至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因此而受损。由此可见,一有纠纷就提交法院解决,并不能说明当事者或者民众的法律意识强。恰恰相反,它说明当事者或者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因为,这一现象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当事者没有法律知识,不明白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二是当事者有法律知识且有意滥用诉讼程序,最终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都是法律意识不强的体现。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将纠纷直接提交法院解决,笔者也不是要完全否定此种做法。笔者所主张的是理性选择纠纷处理方式,提倡在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前,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考察一下是否还有其他更为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看看是否走到了非起诉不可的境地。有人可能会提出,当事人愿意支付案件受理费而承担诉讼成本,难道有谁还能阻拦?其实,案件受理费绝对不是诉讼成本的全部,而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例如,根据规定,“华南虎照片诉讼案”的当事人只需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至100元,但该案的审理可能只花人民币50元至100元吗?更何况,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根本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超出案件受理费之外的诉讼成本,都由国家承担了,其实花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形成了“我请客,你埋单”的不公平局面。从这个角度看,一个真正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人应当是“惜讼”的,一定会认真对待权利,而不是动辄起诉到法院。

      从国家的层面上看,它确立纠纷公权力解决机制并不以代价而论。但是,公权力保护的一定是真正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自由,而不是虚幻的想象。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笔者看来,在“华南虎照片诉讼案”中,起诉人与本案无关,其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本没有起诉的资格,其起诉是一种典型的滥诉。

      首先,从法律上看,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与起诉人毫无关系,照片的拍摄者、发布者并没有强迫起诉人相信照片是真实的。即使起诉人对该照片的真伪感兴趣,也只是他个人的事。通过诉讼“弄清照片真相”,其实是在花其他纳税人的钱(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来满足他个人的“猎奇”心理。对于全体纳税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其次,综合媒体的采访看,起诉人从“内幕”、“推理”几个角度“确定”华南虎照片是假的。既然他知道该照片是假的,也就说明他并没有受到欺骗,也就没有“因受骗而受到了精神损害”。就算照片是伪造的,也不可能伤害人们对于华南虎的热爱之情。因此,起诉人诉诸法院解决的“纠纷”,其实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纠纷。对于这样一个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又不得不进行审理,其最终结果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起诉人的“法外利益”。

      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应当懂法、人人应当讲法。人们既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也要认真对待他人的权利,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名,侵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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