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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不明?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虽然这是立法在加大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的一个进步,但对于有效惩治贪污贿赂来说,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早在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此罪名的规定,将其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根据不同数额,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虽然此次修改刑法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但还是比贪污贿赂罪要低得多。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使上亿,最高也就判十年,而贪污受贿十万就是十年,最高还可处以死刑。


        刑法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贪官不是“不能”说明其来源,而是“不愿”说明其来源。因为谁都知道避重就轻,知道以巨额财产不明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真相,即使记得清财产的来源,也不愿承认,承认了就会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常有报道,一些贪官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财产被没收,但至少性命保住了。难怪实践中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罪犯的“庇护所”。


        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还是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这样,笔者担心,今后可能出现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名下,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强,贪官贪污受贿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的成功经验。在新加坡,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财产的来源,否则这部分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受贿的证据。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还是会让贪官有漏洞可钻。笔者以为,下一步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直接推定为贪污或受贿罪,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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