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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法律文书不严谨闹笑话 被处罚人902岁

    2013-05-13 12:10:00作者: 刘杰来源:中国网河南频道

2013年4月2日和22日,永城市公安局分两次对该市刘河乡居民王永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工作不严谨,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闹出了大笑话,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王永魁32岁,而22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王某的年龄竟然已高达902岁 。

  原标题[商丘永城公安法律文书不严谨闹笑话 被处罚人902岁]

  中国网河南频道5月13日电(记者 刘杰 通讯员 胡倩)2013年4月2日和22日,永城市公安局分两次对该市刘河乡居民王永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工作不严谨,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闹出了大笑话,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王永魁32岁,而22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王某的年龄竟然已高达902岁 。

  受害者指责公安糊弄人

  2013年3月10日下午约16时许,永城市刘河乡王集村两户王姓居民因栽树发生纠纷导致肢体冲突,当事一方是32岁的壮年人王永魁,另一方是一对60多岁的王爱灵夫妻,扭打致使王爱灵夫妻受伤。报警后,刘河派出所出警,老夫妻被120送往医院治疗。

  打架事件发生后,永城市公安局于4月2日对年轻的当事人王永魁作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刘)行罚决字[2013]007号),查明“3月10日下午16时许,王爱灵拔了王永魁家的树苗,王永魁对王爱灵进行侮辱谩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王永魁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决定》做出后,受害人王爱灵夫妇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扬言要控告公安局。

  为安抚受害人,4月22日,永城市公安局再次对违法行为人做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刘)行罚决字[2013]0062号),在这份《决定》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变成了“3月10日15时42分,刘河乡王集村民王永魁与本村村民王爱灵、王代氏因栽树发生争执,在刘河乡王集村王代氏家边小路上,王永魁对王代氏拉拽、拖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永魁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受害人王爱灵的女儿对公安机关的两份处罚决定产生异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俺这事儿当时有目击证人,警察也做了调查,为什么不认定王永魁打人,只是认定他侮辱谩骂?俺又找了公安局几回,才又做了个拘留五天的处罚实际上只拘留他三天。处罚书上面还漏洞百出,这不是糊弄人嘛”。

  永城市拘留所证实,王永魁是4月22日入所,4月25日解除拘留,实际拘留三天。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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