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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做好中职生助学金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大众网 编辑:张岩

       

     

        大众网枣庄8月29日讯(通讯员 胡乐彪  沈宏娟)8月27日下午,枣庄市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在市政大厦召开。会上,传达了全国、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下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研究部署了我市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工作。今后,枣庄市将通过以下三项措施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枣庄市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月发放的规定,按月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市财政、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资助工作制度不健全,资助工作出现问题的区(市)和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规范收费管理。枣庄市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全市各类中职学校(含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同时,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银行和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三是实行月报制度。为及时了解资助学生的变动情况,确保应该受助的学生及时领取资助金,枣庄市将对资助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学校于每月5日前要将资助学生增减变动情况报同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加的学生要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减少的学生要说明原因。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再于每月7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据实向学校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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