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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2014-09-25 16:24:00来源:大众网作者: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及内容、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超等级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枣价费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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