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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12岁女孩家中遭猥亵 涉案男子获刑9个月

2015-01-07 09:16: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李泳君

男子宋某某通过网上认识一名12岁女孩,随后在女孩家中对其进行猥亵。早今年4月3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就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宋某某通过网上认识一名12岁女孩,随后在女孩家中对其进行猥亵。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该男子犯猥亵女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早今年4月3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就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随后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牛某某通过网聊认识。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宋某某按照12岁的被害人牛某某提供的地址到其家中,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令被害人牛某某脱光衣服对被害人猥亵。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言语威胁宋某某要求与其见面,牛某某不愿与被告人宋某某再交往,即把遭宋某某猥亵的事情告诉其母亲王某某,当日王某某带牛某某到公安局报案。2013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时,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岁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经多方调查核实,枣庄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即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李泳君)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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