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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山亭南赵庄村霸强行包地不同意者遭暴打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张秋峰

       

        举 报 人: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南赵庄村受害村民
        赵兰玲 
        电话:13062008893
        紧邻冯卯镇水泥厂西侧是我村集体土地,约50亩,2011年3月以前是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2011年3月,我村村霸赵敬安、赵怡银想以每亩每年200元超低价承包这片土地,期限为30年,大多数村民包括我不同意转包,至今未签合同,因而被村霸赵敬安、赵怡银仇恨在心,在村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赵敬安、赵怡银强行在这片地里栽满了核桃树,并在地周围拉起了铁丝网围栏(目前违法状态依旧),暴力阻止村民种地通行,欺压、胁迫村民把土地低价转包给他。由于村民仍不同意转包土地,赵敬安、赵怡银、赵瑞红、赵柱等人先后故意找茬,暴打了我儿子赵住鲁(鉴定结果为轻伤)、我村一户姓孙村民(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我家来走亲戚的二女婿曹科勤(扇耳光两次,未鉴定)和我(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并多次堵着我家大门叫骂,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先后三次砍断多处冯卯镇供电站往我家架设的、正常使用中的近300米电线。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2011年4月4日,我外出走亲戚,仅我儿子赵住鲁一人在家。大约早晨八点多钟,村霸赵敬安气势汹汹来到我家大门口,以命令口气说:“限你一小时之内,把我地里的电线清理掉(由于我家住在村外,十几年前供电所从村里往我家架设了一条供电线路,大约有300米,有五六个电线杆栽在赵敬安想强行承包的那片地里,他便以电线杆栽在他地里了为借口来找我家麻烦)”。当时,就我儿子一人在家,他说:“就我一人在家,线路有电,危险,我一个人没法撤电线,你看着办吧”。赵敬安回头从车里拿出一把斧子,到地里把电线杆砍断,把电线砍成很多截。我儿子看他来者不善,一直未敢出门,只是在大门内观望。待他砍完电线后又叫上我村村民赵怡银,恶狗般冲向我家大门口。同时,赵敬安叫骂着:“你不知深浅,今天非弄死你不可”,赵怡银也是满口污言秽语。赵敬安在我家门口拿了一根茶杯口粗细的木棍,一脚踹开我家大门,冲进我家来,向我儿子赵住鲁打来,我儿子被追打到屋门口,情急之下随手拿起把钩子抵挡,但他们人多且体型高大,另外我儿子无心伤害他们,只是抵挡,赵敬安用棍子打向我儿子赵住鲁脸部和肩部,赵怡银用拳头捶打赵住鲁胸腹部和背部。最后,我儿子赵住鲁右脸下半部被打伤,腮帮子被撕岔,嘴内部还有多处伤痕,右肩和腰部被打成内伤,一直隐隐作痛,2011年4月11日,我儿子赵住鲁的伤势经山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我儿子赵住鲁住进区医院,脸部多处伤口缝合,赵敬安不光不闻不问,当天下午我打电话询问他为什么要打我儿子时他还叫嚣说:“打你儿子,这才是个开头,是轻的,你要做好长期的思想准备,咱俩没完,要么你弄死我,要么我弄死你,我弄不死你便弄死你儿子,弄不死你儿子弄死你孙子…”(有录音为证)。 
        2011年4月6日,大约早晨7点左右,赵敬安的父亲赵瑞红、赵敬安的母亲拿着斧头,堵着我家大门叫骂,搬我家门口的果树枝堵大门,赵敬安在旁边怂恿,做出了有人出头就打的架势,之后赵敬安用斧头把我家电线砍成九截。我和家人没敢出去,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来了两位民警把他们赶走了。
        2011年4月6日,大约中午11点,我请了冯卯镇供电站的电工打算把电线架在赵敬安的铁丝网围栏外边(咱惹不起,躲还不行吗),赵敬安对要帮忙把电线从他地里拽出来的亲戚邻居恐吓说:“只允许赵兰玲一个人去拽电线,别人谁都不能进我的地!”,当我一人正在地里拽电线时,看见赵敬安伙同他父亲赵瑞红、赵敬安母亲(她手里拿着斧子)和赵柱从北边大约50米处气势汹汹向我冲来,我看形势不妙,于是一手拉电线,一手拨打110,最后我只拽出来九截中的两截电线,赶忙跑回家来躲避,赵敬安等人追打我,一直追我到我家大门口,没进来,又堵住门口大骂。不久,派出所两位民警以及村支部书记赵启朴、村主任赵兰文先后赶到,赵敬安等人便走了,赵启朴说:“你先把电线接好,其他事以后再说”。之后,镇供电站的电工帮我沿着路边把电线架在了赵敬安铁丝围栏外。
        2011年4月7日,我村一户姓孙的村民也因为不同意转包土地给赵敬安,赵敬安便以“你去看你的地我不管,但是你不能碰我的围栏”为由刁难他,因而引起争执,最后这户村民被赵敬安、赵瑞红、赵柱暴打,鼻子被打岔住院,经山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但他害怕赵敬安的暴力,不敢经公,听说他要和赵敬安私了。
        2011年4月8日,大约中午12点,我从农田干活回来后发现家里又停电了,我让4月7日刚来到我家走亲戚的二女婿曹科勤骑摩托车到外边去看看怎么回事,曹科勤发现我家电线在旧石子厂处被赵敬安再次砍断。曹科勤在回来的路上时,赵敬安拿着一把铁锹,赵柱拿着一根钢管把曹科勤的摩托车拦下,赵敬安问道:“你是谁?”曹科勤说:“我是这家的亲戚,电线是你们砍断的吗?”赵敬安说:“是又怎么样!”说完后,不管三七二十一,赵敬安和赵柱各用一只手死死逮着曹科勤的左右胳膊,另一只手分别同时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脸(曹科勤始终未还一下手)。打了一阵后,两个人便走到北边喊来了赵敬安父母、嫂子,开来了一辆轿车(车号为鲁DJ5899)堵住我家已锁上的大门(由于害怕他们再打人,所以曹科勤回来后我们赶快锁上了大门)。赵敬安、赵瑞红、赵柱三人用棍子砸门,往家里扔石头(最后把直径5厘米的钢管门栓推弯,铁门砸烂,有推门的照片为证),赵敬安母亲和嫂子在门口叫骂,赵敬安母亲还狂妄地说:“这是村大队里支持的,打你才开始来”。在我拨打110后,派出所三位民警来之前,赵敬安和赵柱开车便跑了,赵敬安父母、嫂子躲到了北边地里。我想打开门让民警进来了解情况,但门已坏了,没能打开,民警说:“不用开了,我去找他们”。
        2011年4月8日,大约下午3点,我又找了镇供电站的电工来接电线,我妻子和曹科勤用小车推着电线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走,当我妻子和曹科勤走到旧石子厂处时,赵敬安、赵瑞红、赵敬安母亲、嫂子和赵柱等五人又把他们团团围住,赵敬安指着曹科勤的鼻子说:“你不是会报警吗?你不是会拍照吗?”说完后,赵敬安和赵柱再次各用一只手死死逮着曹科勤的左右胳膊,另一只手分别同时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脸(曹科勤始终未还一下手),赵敬安嘴里还说着:“你吭一声就弄死你!”打了一阵后,赵敬安、赵瑞红和赵柱等三人又冲我跑来,我看气势不对,赶忙跑到附近一家石子厂躲避,看到我去了石子厂屋内,赵敬安、赵瑞红和赵柱分别拿着铁锹和棍子向我冲来,赵敬安赶到后凶神恶煞地说:“你藏的够掩静的”。这时就我一个手无寸铁的60多岁的老头子,无法抵挡他们,我便赶紧把门关上,赵敬安、赵瑞红、赵柱用铁锹铲门,用棍砸门,把门铲坏、砸烂后,他们把我摁倒在地,三人又一哄而上打我,一个人用脚死死踩住我的身体,不让动,疯狂的用铁锹铲我的腿,用棍砸我,用脚跺我,我说:“别打我了,我改了还不行吗?”,他们仍不住手,嘴里还不停地叫骂着。结果,我头部被打出多处伤痕,神志恍惚,左胸及肋部至今疼痛不止,大腿和小腿浮肿,还有很多被铁锹铲出的伤口(有派出所现场拍的照片为证),后经山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经咨询律师后得知,赵敬安、赵怡银、赵瑞红、赵柱、赵敬安母亲及嫂子等人的行为主要涉嫌以下罪行,供领导参考: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赵敬安三次破坏、砍断多处冯卯镇供电站往赵兰玲家架设的、正常使用着的输电线、电线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众斗殴罪:
        2011年4月6日上午,赵敬安的父亲赵瑞红、赵敬安的母亲拿着斧头,堵着赵兰玲家大门叫骂,搬赵兰玲家门口的果树枝堵其大门,赵敬安在旁边怂恿,做出了有人出头就打的架势;
        2011年4月6日中午,赵敬安、赵瑞红、赵敬安母亲、嫂子和赵柱只允许赵兰玲一人到地里拉电线,借机追打赵兰玲至家门口,并堵门大骂;
        2011年4月7日,南赵庄村一户姓孙村民也因不同意转包土地给赵敬安,被赵敬安、赵瑞红、赵柱暴打,鼻子被打岔住院,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4月8日中午,赵敬安、赵柱用铁锹、钢管在路上拦住骑摩托车看电线回来的曹科勤,两人分别同时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脸好几耳光(曹科勤始终未还一下手)。之后,赵敬安、赵瑞红、赵柱、赵敬安母亲、嫂子等,开车把赵兰玲家大门堵住大骂,用棍子砸大门,往赵兰玲家里仍石头;
        2011年4月8日下午,赵敬安、赵瑞红、赵敬安母亲、嫂子和赵柱等五人团团围住去接电线的赵兰玲妻子和曹科勤,赵敬安、赵柱分别同时狠狠地扇曹科勤的左右脸好几耳光(曹科勤始终未还一下手);随后,赵敬安、赵瑞红和赵柱又追打走在后面的赵兰玲至石子厂屋内,铲烂、砸坏门后把赵兰玲拽出来摁倒在地,三人一哄而上把赵兰玲暴打一顿,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强迫交易罪:
        赵敬安、赵怡银通过威胁、镇压、自行在土地周围拉起铁丝网围栏,栽满核桃树、刁难村民等暴力手段,强制几十户村民转让近5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故意伤害罪:
        2011年4月4日,赵敬安、赵怡银跑到赵住鲁家中把赵住鲁打成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赵敬安三次破坏、砍断多处冯卯镇供电站往赵兰玲家架设的、正常使用着的输电线、电线杆;2011年4月8日中午,赵敬安、赵瑞红、赵柱三人用棍子砸门,把赵兰玲家铁门砸烂,直径5厘米的钢管门栓推弯,导致大门无法打开;2011年4月8日下午,赵敬安、赵瑞红、赵柱追打赵兰玲至石子厂屋内,用铁锹铲门,用棍砸门,把门铲坏、砸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赵敬安、赵怡银的强行包地行为自始无效:
        赵敬安、赵怡银通过威胁、镇压、自行在土地周围拉起铁丝网围栏,栽满核桃树、刁难村民等暴力手段,强制几十户村民转让近5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行凶者赵敬安多次打人、破坏公私财物之后,至今仍强行霸占着村民的土地!我村受害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就这样地被肆意侵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就这样地被强行霸占,我们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这样地被蹂躏,真理何在?法律何在?乾坤朗朗,晴天何在?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除了被欺压、被压迫、被任意摆布,只能在此跪求各级政府领导: 
        一、依法严惩村霸赵敬安、赵怡银、赵瑞红、赵柱、赵敬安母亲、嫂子等人的以上违法、犯罪行为,赔偿我们的财产、精神损失,还我和我的家人以及我村受害村民一个公道。今天赵敬安等人只是强行承包了几十户人家的土地,打了我们两家人,破坏了我家的财产,如果赵敬安等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明天他们还会变本加厉欺压其他更多的百姓,干出更多无法无天、无视政府的行为,祸害更多的无辜村民;
        二、依法保障受害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正是种植地瓜的最佳节气,请尽快归还受害村民的生命田,以免错过农时。
        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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