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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木石司法所解决一字之差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 2012-08-08 10:25来源: 编辑:实习生赵灿

           大众网枣庄8月8日讯(通讯员 赵荟杰) 买东西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违约了,这笔钱还能不能退?这两个问题,许多人都弄不明白。近日,木石镇某村村民因王某买家具就遭遇错将“订金”写成“定金”一字之差引起的购物纠纷。
        2012年7月25日,王某在该镇某家具供销处订购了一套家具给女儿出嫁用,并支付了“定金”600元。然而,不久以后,王某改变了主意,订购的家具不想要了,想等两个月后家具商搞促销活动便宜时再购买,希望商家退回这笔钱。但经销商认为,这是消费者自己毁约,这部分钱应作为销售商已付出劳动的报酬和损失补偿,所以不同意全额退款,双方为此争吵并引起纠纷。无奈之下,王某来到滕州市木石司法所请求帮助,要求帮她向家具销售商索回已付的600元“订金”。经司法所干警一番询问后得知:王某表示,自己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由于当时还有其他事情去办理,没有留意销售商出具收款条上写着“定金”二字。事后找销售商退钱时才被告知因违约交“定金”不予归给。了解完案情的来龙去脉后司法所干警召集双方当事人会面并进行耐心调解后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销售商最终愿意将600钱退还给王某。
        事后,司法所干警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王某类似问题时会自行妥善解决,于是结合具体案件实例给王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般会向商家(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定金”或“订金”。但两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如果是“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其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但也要承担由于违约而给商家造成的的损失或报酬。消费者在定购商品时应谨慎支付定金或订金,首先要确定定购的商品是否不再变动或确实需要,以免下单后因自己毁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是要合理选择“定金”还是“订金”种类,在签订合约时最好约定合约需要变动时“定金”或“订金”的具体处置方法,尽量减少损失;三是在支付“定金”或“订金”后,如果确实需要变动商品规格或退货等,应及时和商家联系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减少损失,并和商家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第三者调解;四是发现商家在“定金”或“订金”方面设置陷阱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市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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