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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将有法可依

    2013-10-30 15:45:00作者: 来源:健康报网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央政府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乔宁)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央政府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平台应取得经营许可

  针对网络食品交易日渐兴盛的现实,送审稿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惩罚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制度敲定

  不少专家曾呼吁建立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送审稿中得以敲定。送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贴牌生产入法

  国家食药总局于今年8月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不准委托、贴牌、分装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如今相关规定将有上位法的支撑。

  送审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加大

  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一个公认的原因是,现行法律制度下违法成本过低。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送审稿规定,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原为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原为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新增条款有,情节严重的,在吊销许可证的基础上,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还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原为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kb.com.cn/htmlpage/39/392417.htm?docid=392417&cat=0D&sKeyWord=null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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