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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再障孕妇 医生有话要说
2013年11月25日 11:13作者:来源:健康时报
前不久,一则名为《安徽一病重孕妇遭多家医院拒收》的新闻被很多网站转载,而记者手记在最后还呼吁,“对此类(医院拒收)行为,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严肃处理”。这把紧张的医患关系再次推向风口浪尖。然而,业内人士从医学专业的角度有话要说。 前不久,一则名为《安徽一病重孕妇遭多家医院拒收》的新闻被很多网站转载,而记者手记在最后还呼吁,“对此类(医院拒收)行为,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严肃处理”。这把紧张的医患关系再次推向风口浪尖。然而,业内人士从医学专业的角度有话要说。 再障病人发现怀孕应终止妊娠 根据我们的深入调查,该孕妇是一位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她准备怀孕时,安徽池州当地A医院的医生就告诉她,如果她怀孕,极有可能大人和孩子都没了,分娩时很可能大出血。 1888年,Ehrlich研究1位死于骨髓造血障碍的孕妇时,最早提出了再障的概念。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由多种病因引起的骨髓造血干细胞或造血微环境的损伤以及免疫因素的作用致使红骨髓脂肪变,主要特征为全血细胞减少,临床表现为重度贫血、出血和感染,母儿死亡率很高。特别是重型再障患者,血液科医生发现其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在很多老医生的记忆中,没有见过这类孕妇怀的孩子能存活;让他们怀孕生产,那是非常可怕的。 出血和感染是威胁再障病人生命的主要原因。患者怀孕后,周围血中粒细胞、单核细胞及丙种球蛋白减少以及淋巴组织萎缩、防御功能低下,可引起产时及产后感染、呼吸道与泌尿道感染,分娩时宫腔内胎盘剥离后容易造成出血和感染,甚至引起败血症。败血症是导致孕妇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再障病人在妊娠时的危险性比非妊娠时要大得多。 对于胎儿,母体贫血、胎盘氧供不足,常导致胎儿宫内生长受限、低体重儿及早产儿的发生。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增高。胎死宫内的发生率增加6倍,其中50%是由缺氧所致。临产后胎儿窘迫发生率可高达35.6%,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增多,甚至造成死产。 因此,再障患者选择妊娠需慎重,重症再障者绝不允许怀孕;慢性再障病人中,也只有一部分有条件地选择妊娠,且必须在实力强大的血液科与产科医师的共同严密监护下完成。 这位安徽籍孕妇及其丈夫在怀孕前深知患该病意味着什么,在怀孕前长期在当地A医院就诊。准备怀孕时,产科医生结合其病史,告知其不适合妊娠,但其仍坚持并停用再障药物。怀孕后,加上妊娠期的生理变化,包括血容量的改变、较高的雌激素状态抑制血细胞生成等,进一步使孕妇的病情恶化。 医院做法符合转诊制度和流程 该孕妇在安徽池州A医院就诊时,医生明确建议其放弃妊娠,但孕妇及家属仍坚持妊娠,故医生建议其转去合肥的医院就诊。而合肥市的B医院,在多位专家会诊后,结合本院曾经有多个与该孕妇病史相似的患者在治疗期间死亡的情况,说明自身在治疗该病的经验及技术上无法给予患者一定的生命保障,故建议其转诊至南京更好的医院就诊。 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为公民健康服务。若无条件或不具备成熟的诊疗技术救治患者的生命、保障其生命安全,则应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建议。显然,A、B两家医院做法并无不妥。 再看看医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的三级转诊制度。三级转诊制度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院功能的划分和任务的界定,结合患者病情诊治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转院诊治的过程。构成三级转诊制度的核心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去选择合适级别的医院进行诊治,也就是将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医疗任务进行配比。 产科有专门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结合此孕妇,该制度相关条文指出:在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应转诊。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心、肝、肾、血液病、严重贫血等内科疾病),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予以转诊。而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疑难病重的孕产妇,应及时组织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 特别要指出的是,各医院都有这样的转诊流程: 如果通过专家会诊能在本院解决,就在本院解决;如果会诊后该院解决不了病人的问题,比如病人有严重的心脏病或血液病,则只能转到具有解决能力的医院。 原文链接:http://www.jkb.com.cn/htmlpage/39/396211.htm?docid=396211&cat=0B&sKeyWord=null
初审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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