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相机新的用户手册中增加了第13条。
本报2006年3月29日A5版的报道。
本报济南3月29日讯 本报去年报道了日本富士相机“俯视”中国法律一事,至今已整整一年时间。记者29日注意到,富士相机新的用户手册中已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以中国法律为准”新条款,但是仍然保留了“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条款之间似乎仍有些自相矛盾。
2006年3月29日起,本报连续报道了《富士竟“俯视”中国法律》一事,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在中国销售竟要受日本法律管辖进行了质疑,报道迅速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随后发表了“抱歉”郑重声明,表示“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如果被认定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修改相关承诺条款并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济南银座商城富士相机柜台。记者看到,最新出品的Z5FD相机用户手册软件协议,与原来12条内容相比,现在协议新增加了一条:“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强制性法律存在冲突,则冲突部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该等强制性法律为准。”但记者也同时看到,以前的第12条仍然存在:“12.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这样两条内容并列,看起来似乎有些自相矛盾。
随后,记者与设在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咨询热线“8008206300”,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在去年接到相关反映后,公司专门对此进行研究,接着就增加了第13项条款。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个软件使用协议问题,不会影响什么。”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潘昌新律师对此进行了仔细研究。他说,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富士数码相机对其以前错误之处改了,这是进步表现。但这样改并不彻底,个别条款仍有“打架”嫌疑。富士相机应该正视问题,彻底改正,不要含含糊糊,不要躲躲闪闪。任何外国公司或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产品,就要无条件地遵守中国法律,这是毫无疑问、毫无争议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富士数码相机一方面声称“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另一方面又说“冲突部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该等强制性法律为准”,如此“改正”之后的条款,是否就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不是自相矛盾?本报还将继续关注追踪。
事件回放:富士相机“俯视”中国法律
2006年3月28日,济南市民马先生到本报投诉说,富士F11数码相机用户手册第128页“重要信息”一栏中印着:“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损害,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本报2006年3月29日报道)。
富士相机确实“目无法纪”
多年来致力于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WTO/TBT咨询工作站,在详细研究了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该“富士条款”与许多国际规则及国内法律相违背。按照国人的传统观念来形容,富士数码相机确实“目无法纪”(本报2006年4月2日报道)。
富士公司发表郑重声明
“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如果被认定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修改相关承诺条款并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对因此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的不安和困扰表示抱歉”(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5日郑重声明)。
富士应郑重道歉
2006年4月6日,新华社以《富士相机用户手册碰撞中国法律引发争议》为题进行了如下报道:“在中国销售的相机却强行规定以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这无疑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蔑视”、“更多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及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中国消费者郑重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