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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申报奖励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中新网 编辑:余梁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日前,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的奖励申报事项,奖励批准机关不予受理。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奖励考核部门应当根据奖励标准和条件,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全面考察考核对象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对象为个人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考核对象为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班子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对象为非建制单位的,应当全面考察其工作部署组织和工作方法、程序、质量、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奖励考核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奖励考核部门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二是考核组与奖励申报机关或者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就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是考核组调查了解考核对象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四是考核组综合分析考核情况,与奖励申报机关或者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交换意见;五是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向奖励考核部门报告;六是奖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意见,提出奖励申报建议,提请所在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

      规定还明确,考核时,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考核对象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规定要求,考核组应当形成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的书面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工作情况、各方面的意见和考核对象的主要表现、突出成绩以及存在的主要缺点、不足等内容。考核材料和纪检、监察、法制部门意见材料应当随奖励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奖励批准机关,并在该奖励事项办结后一并归入文书档案。考核组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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