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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酒店就餐被烫起纠纷 消协调节获赔500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枣庄大众网 编辑:禇夫峰

           枣庄大众网531日讯(见习记者 褚夫峰 通讯员 柏孝云)527,消费者李先生在枣庄某酒店用餐,因服务员小姐在上菜时,不慎将一盘正在燃烧的火锅菜倒在了李先生的身上、手上致使手烫伤衣服烧坏。事后,在李先生的要求下,酒店工作人员带其到枣庄市立医院进行诊疗。诊疗后,李先生要求酒店给予相应的补偿,但酒店以已经承担了消费者的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等要求。

     

        529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到枣庄市中消费者协会,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和被烧坏的衣服等损失费共计700元。

     

        市中消协受理此案后,立即与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消协工作人员对消法的解释,酒店负责人明白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消费者也提交了医院的诊断书、病假条,以及企业开具的误工证明。在此基础上,消协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相应的补偿,共计人民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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