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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案情:王某出差前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皮箱加锁后交给朋友胡某保管,但没有告知皮箱内所装何物,只是说出差回来后取回。胡某在保管期间,出于好奇,用自己的钥匙试开皮箱的小锁,竟然将皮箱打开,发现了1万元现金,遂取出据为己有。王某回来查看皮箱,发现钱没有了就追问胡某,胡某谎称家中曾遭窃,现金可能被盗走。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查清事实。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胡某私自打开皮箱取走1万元现金,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王某谎称皮箱遭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胡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私自打开代为他人保管的皮箱(加锁),取走内装的1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胡某实施犯罪是在自己保管王某财物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在王某发现钱没有以后以遭窃为由拒不退还这些钱财,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施骗行为与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会产生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这是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并且诈骗罪中行骗人之所以取得财物,是被害人在受到诈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行骗人。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却不符合这一特征,胡某谎称王某1万元钱物被人盗走,其目的只是隐瞒其私自拿走皮箱中金钱的行为。胡某能够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依靠的是其在保管期间私自开箱拿走钱物的行为,并非是其在事后谎称金钱被他人盗走所产生的结果。所以胡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罪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在客观上控制他人的财物,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以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本案中,胡某取得钱物的手段是在保管期间私自开箱秘密取钱,这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较为相似。但分析胡某私自开箱的行为,起因是基于好奇,拿自己的钥匙试开皮箱,此时胡某并不知道皮箱内装有何物,没有盗窃金钱的犯罪故意,只是在开箱发现现金后才产生了占有金钱的犯罪故意。因此胡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如果胡某在开箱后发现了钱,将皮箱连同内装的钱一起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给王某,显然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笔者认为应当把皮箱和箱内的钱物看做一个整体,将皮箱整体或其中一部分非法占有,都是侵占行为。主要理由是:第一,王某委托胡某保管的财物,并非仅指皮箱本身,更主要的是箱内的钱物,即胡某在接受保管后实际取得了对二者的暂时控制权和占有权。第二,王某虽然把皮箱加锁,但既然交给胡某保管,皮箱就脱离其控制,胡某不论开锁与否,占有皮箱拒不归还都属于将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钱财非法占为己有,因而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胡某将他人代为保管的金钱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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