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夫清 撰文)[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王某不久离家出走,未归。李某于2007年7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王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后,李某一直未再婚。而王某事实上在外地已经于2008年3月与当地一名女子林某结婚,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对外以夫妻相称。李某于2008年5月外出办事时,竟然意外遇到了王某与林某。李某向法院起诉王某犯重婚罪。
[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宣告死亡后,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与林某结婚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与宣不宣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宣告死亡制度是为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而设定的,不是一个人走了几年之后就可以为所欲为,王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只要在追诉期内,就构成重婚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王某来说,其婚姻关系是存在的,他在明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林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事实上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而构成重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一是王某的行为发生在宣告死亡期间内,原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按照《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民宣告死亡后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2)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间仍无消息,人民法院即可以做出死亡宣告。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
本案中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7月,公告期的时间为一年,应该是2008年的7月为期满。所以宣告死亡并未开始。
那么人民法院还没有宣告死亡,王某与李某的关系依然是夫妻关系,王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就是构成重婚。
二是王某明知原婚姻存在依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从表面上看,人民法院已经宣告死亡,夫妻关系已经终止了。但是这个夫妻关系终止的效力只适用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而不适用于被宣告死亡人王某的。《民法》规定 “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因而,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王某来说,其婚姻关系是存在的。王某在明知道是婚姻期间依然与林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