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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张夫清 撰文)
     
    [案情]:


    某网架厂与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被告王某于6月30日14时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送货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发货方允许在发货方支付运费后擅自将货物拉回甲地。发货方厂长于7月3日从乙地返回甲地与王某交涉,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货物,网架厂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运费3500元和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评析]: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质量16.8吨,在运输过程中,货车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发货方网架厂从起运地点即脱离了对其货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货的可能性。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罚款与原告货物超载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架厂货物存在超载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罚款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王某与网架厂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履行义务。其未在指定时间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而是在控制网架厂货物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货物拉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索要运费7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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