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夫清 撰文) 案情: 2007年6月29日下午14时,被告人李某在超市旁看见被害人王某从该超市正门向“五一”路方向走过来,被告人李某觉得被害人王某长得漂亮,遂起歹念想强奸被害人。李某尾随被害人王某来到某单位宿舍一单元三楼的被害人家中,见被害人进去后未关门,便跟进去并关上防盗门,强行抱住被害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之后又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强奸完被害人后,李某当着被害人的面到另一房间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900元及中信v77小灵通、银行卡、保险卡等物。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尾随被害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强奸被害人后又当面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告人抢包这一行为是构成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强奸被害人以后,又当着被害人的面将被害人的手提包强行拿走,因被告人李某进入被害人家里的目的是要去强奸被害人,被告人并没有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抢包的行为不属“入户抢劫”,只是一般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奸淫妇女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在被害人家中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山亭区检察院宣)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抢劫罪往往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8项法定的加重情节,其中第一项就是入户抢劫。由于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抢劫,因而刑法加重了惩治力度,设置了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刑幅度。因此,对被告人行为的准确定性不仅关系到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也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确保障。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关于入户抢劫,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该《解释》对“入户”的目的作了限制性规定,即须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入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入户抢劫”的法律适用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从本案来看,第一,本案抢劫地点符合“户”的范围。本案发生抢劫的地点是在被害人家中,具备“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第二,被告人具有“入户”目的非法性。根据2005年《意见》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因而认定入户抢劫不只是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而进入他人住所,还包括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进入他人住所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入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强奸被害人,在强奸后才产生抢劫财物的犯意,被告人为实施强奸而进入他人住所,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第三,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发生在户内。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以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将被害人的包拿走,虽然被告人在拿包时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但因之前发生了暴力强奸行为,使得被害人对其拿包行为不敢抗拒,从而使被告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得逞,因而仍应认定其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
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
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而,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分析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还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公民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而,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户外实施的一般性抢劫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如不强奸被害人,只是尾随被害人进入家中后抢劫,其只构成入户抢劫罪,刑期在十年以上。而被告人窜到被害人的家中对被害人强奸后又抢劫了被害人,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实施了强奸、抢劫二种犯罪,如果只认定其抢劫行为为一般抢劫,刑期就可能在十年以下。法律规定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也是基于入户行为本身具有非法侵入性,入户抢劫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与抢劫他人财物之双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了较户外实施的一般性抢劫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住宅的特殊保护。如不认定入户抢劫,本案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受处罚性则无法体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应对其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