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在学生公寓等工程建设中以权力为“干股”收受巨额贿赂,小到每套学生课桌收取销售商15元回扣……近日,江西省金溪县原教育局局长辛铭因受贿121万余元,被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7月5日新华网)
“干股”这个词什么时候发明的好象无从考证,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也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名词。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仰仗着手中的权力,无需投入分文便可拥有不菲的股份,日进斗金。在一些地方,权力入股甚至到了不分白道黑道,只要权能换利就行的地步。而对于任何一个创办企业的人来说,你可以不理“干股”,但你不能无视其背后的潜规则。
比如这个辛铭,仅仅在教学设备采购中收取回扣已经无法满足他的贪欲,进而将目光瞄准了学校建筑工程开发。2001年10月,金溪一中决定招商引资兴建学生公寓,辛铭两次与房地产商商议,投资款由开发商一人出,他不出资只入“干股”,并公然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收益。作为开发商,尽管不乐意,但毕竟也是有利可图——开发出来的商品房由金溪一中买下作为教师宿舍,这样只赚不亏的生意谁不做?
从相关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凡能享受“干股”的,都是一些握有实权的大官小员们,一般的平民百姓是无论如何了沾不上“干股”的边,想腐败也没机会的。说白了,“干股”就是公权私用,以权谋利。相对于某些官员公开以资金入股而言,这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责任以及自己的良心一起入“干股”的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巧妙,风险也更小,但性质却更为赤裸,危害也更大。
正因为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干股受贿囊括其中。
辛铭成为阶下囚,“干股”成为教育领域腐败潜规则的暗中推手,再次敲响了“权力寻租”的警钟。没有“权力”,何来“干股”?干股犯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寻租的一种形式。在权力还没有完全退出社会物质资源支配和分配权,未被置于有效的监督下之前,“干股”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甚至会变着法儿粉墨登场。
由是观之,要从根本上解决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杜绝腐败新手段、新形式的不断出现,仅仅设置“高压线”还远远不够,必须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根本,加快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建立一套各阶层为各自利益平等博弈的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同时对擅撞红灯者严惩不贷。如此,权力寻租才会少之又少,“干股”现象才会寿终正寝。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