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在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检察日报》6月10日)
吴洪明所言“约定俗成”,无非是想表明,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而他理直气壮地声称“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似乎进一步为其秉持的“约定俗成”找到了某种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依据,甚或是深层的制度性依托。换言之,“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是合理的”这一逻辑,在吴氏看来,俨然是安徽官场“约定俗成”的普遍共识,或曰心照不宣的官场潜规则。
那么,在吴氏看来安徽官场“约定俗成”的“合理渎职”,究竟是什么高妙的东西呢?对此我们大可不必作徒劳的言语之争,听完吴氏之言,不妨再观其行,关乎行动的事实,终究胜于任何言语的雄辩。
据报道,吴氏用两个行动阐释了何谓“合理渎职”。其一是在安徽省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在两起土地审批过程中,一个草率同意让开发商省掉400万,一次强行变通让国家损失6400万。其二,除了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逾百万元。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吴洪明受贿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前后有十余年之久,达59笔之多,一路做官,一地铜臭。其受贿的名目繁多,从干部的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到广告及工程业务承揽、房地产开发等等,不一而足。
一边滥用职权,以手中权力为他人开启“方便之门”。一边汲汲渔利,大行权钱交易之道。归根结底而言,吴氏引以为自得的“合理渎职”,充其量就是屡见不鲜权力寻租行为的一个变种罢了。只不过,它显然学会了绑架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等主流话语,把滥用职权以谋一己私利的醉翁之意遮蔽得更加严实,颇具欺骗性,甚至达到了欺人而自欺的荒诞地步。
据介绍,“吴洪明自案发以来,几乎很少为自己前后两次滥用职权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而自责,倒是对于自己受贿的行为作过一些不痛不痒的忏悔。这种认识和心态,在当下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非常典型。”对于这一点,作为安徽人的笔者,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能够深刻“理解”的。如果说“对渎职犯罪‘零容忍’” 呼吁由来已久,而不痛不痒看待渎职的认识和心态,在当下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依然非常典型——安徽无疑是这“非常典型”中的典型者,如吴氏所言,是“约定俗成”的,而吴氏所行只不过是官场集体无意识露出的冰山一角。
并非笔者妄语,如果不是过于健忘,公众对媒体年初披露的“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国资流失12亿之谜”恐怕尚记忆犹新。其实早在2月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8年2号审计公告”,已经戳穿了谜底:“安徽省政府违规压低评估价格,低价转让合肥至巢湖至芜湖高速公路,两年半后又违规高价收回,共损失资金12.4亿元。”可叹的是,谜底揭晓了,但事情似乎是以不了而了之了,无一官员被追究,多名参与此项转让的安徽省官员表示,“经营权的转让,是当时发展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要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群贤黄口白牙说渎职,有惊无险复弹冠相庆,一幅其乐融融的“感人景象”,带给民众的却是“额外增加的28年收费期限”。
从吴洪明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向来被我们视作不必深究的“合理渎职”,其实不仅仅是一个关乎政府官员决策能力及水平,或者权力如何被规范地运用的小问题,更是一个深入涉及到防止权力腐化及权钱交易、杜绝官员权力寻租等关乎政府公义命脉的大问题。时至今日,即使贪污受贿铁证如山了,吴氏依然认为自己滥用职权是合理的,那么,在与之“约定俗成”的背后,又有多少官员的渎职是以“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等名目作为招摇撞骗的幌子,“合理”地中饱私囊呢?
因此,对官员渎职必须“零容忍”,对某些把渎职无咎潜规则化为“约定俗成”的地区,更要毫不手软地一挖到底,彻底清除其群体奉行的丑陋潜规则。如此,地方经济方才能够真正健康发展,而非沦为恶性权力公然作祟的萧条之地。在此意义上,笔者愿以一名公民的身份,祈请有关部门对官员奉行的各色“合理渎职”义不容辞地亮剑。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