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6日《法制日报》)
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安徽省卫生厅、阜阳市政府递交了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公布处理手足口病暴发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另外,他还向安徽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知晓当地环境信息的申请。但至今未见回音。他表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相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后给他答复。(5月6日《中国青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没有 “遇冷”,而是被公众运用得炉火纯青,专家学者们此前的担忧:“公众也许参与热情不高”,涣然冰释。
从形式层面来看,这些自是标明公众法治意识觉醒、自觉地促使条例生效的好事。然而,就负面的内容而言,也使人感到不安。很显然,如果所谓条例生效,仅指公众一方积极响应,而政府部门作为执行主体却无动于衷的话,必然会发生的一幕是,公众将依据“政府颁布的条例”控诉“政府违反条例的行为”,即“民告官”战线。
针对此类现象,参与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是因“部分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准备不及格”。这是一句不言自明的实话,也是一句值得追问、反思的“两面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去年4月国务院颁布,到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政府部门有近13个月的准备时间。那么,莫先生所言,部分政府部门之所以对信息公开准备“不及格”,主要是因为“信息公开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归纳为客观原因,未免说服力不足。而被他只言片语带过——“不易受到政府机关和行政首长给予持续性的、足够的关注”,恐怕才是“不及格”的深层原因。
某些政府部门主观不作为,才是条例执行的最大障碍。湖南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安徽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无果,无疑印证了这个论断。尤其是在前者中,工作人员居然对市民要求信息公开感到“吃惊”,其“不知魏晋”的姿态,更令公众吃惊。后者则有几分“依法怠工”的嫌疑。更可怕的是,条例初行伊始,两起事件中的相关部门,都似乎很擅长运用其中“国家机密等不可公开”等条款,“合理”关门,从而使得:原本以法规形式出现,以确保政府部门务必公开信息的条例反倒成为了一道“铁栅栏”,令公众和政府信息隔得更远。
我们承认,从过去“公开是例外”,转化为现在的“不公开才是例外”,政府部门还有很多课要补。我们也相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是个复杂的、不断完善的实践过程。但是,我们也必须知晓这个常识:条例从生效的那刻起,它便拥有了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同等的尊严、不可违背的执行效力。而今,信息公开不再是政府部门可选的职能,而是一项务必承担的法定义务。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诚然显示了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和勇气。但是,我们更有必要把这决心、勇气展现于条例的贯彻执行中去。毕竟,一纸法令与“阳光政府”不能等同。更重要的是,假如作为执行主体的政府部门,不能自觉遵守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不仅会违背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致使条例成一纸空文,也会使“阳光政府”的愿景成为海市蜃楼。在此意义上而言,怎可让政府信息公开沦为“民告官”战线?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