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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成了强奸犯留下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4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唐某某是一名不满16周岁少女,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帮助男生奸淫妇女,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29日被逮捕。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唐某某由于年幼,且缺乏家庭教育,是非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唐某某对自已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
      2007年3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与女同学陈某某(已判缓刑)计议寻找女孩并带出去卖淫。后陈某某通过他人获悉本县某中学的学生郁某(女,1993年1月19日生),遂于同月29日下午与被告人唐某某及李某、张某某(均已判缓刑)至本县某中学,以约郁某晚上出来玩为由,于当晚6时许将郁某带至本县合德镇一旅社207房间。李某为满足个人性欲望,即向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提出欲与郁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郁某的拒绝。被告人唐某某及陈某某、张某某三女生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郁某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因郁某的反抗和哭喊惊动了该旅社的服务员,郁某才得以脱身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帮助李某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某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未成年犯罪,依法减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强奸案虽然已经审结,但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通过庭审中被告人的陈述,我们了解到,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因素。连受害人在内,五个孩子的背后是五个残破的、缺少温暖的家庭。就连郁某,这个可怜的受害的孩子,都曾对张某表示:“谁去一刀砍死我爸爸,我和你们玩多长时间都没有问题!”她为什么会轻易地和这些问题少年玩在一起,进而受到伤害,她又有着怎样的一个家庭?这些孩子的父母,不是父母离异对子女很少关心,就是忙于生意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平时在学校不想学习,经常进出舞厅、网吧等场所。残酷的犯罪行为折射出这些问题少年内心那些冷冰冰的荒漠。

      社会的负面教育是造就这些问题少年的帮凶。请不要忽视这些细节:十几岁的年纪便带人卖淫、不想学习在外认“大姐”、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玩弄女人……这些场景大家是不是似曾相识?某些影视剧中,那些互相砍杀时混乱的人群、淋漓的鲜血、刺眼的刀光,不知道这样的场景会在孩子们的心理埋下什么样的种子,性?暴力?江湖义气?还是草芥般的人命?

      法制教育的缺位是导致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些十六七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能力,也应该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但是他们不知道,那些行为将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自己将要为之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

      如果父母们多给孩子一点儿关心,多给他们一点儿温情;如果我们实行严格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让他们少接触一点儿罪恶的场景;如果孩子们能早点儿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而不用以身试法去实践;如果能让那些少儿不宜的场所远离孩子们;如果……需要完善的环节如此之多,但总要一点点去做起来,无论如何,这样的悲剧本不应该上演。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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