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浙江温州市纪委获悉,因接受骨灰盒销售商的贿赂,浙江省苍南县殡仪馆主任蔡德顺、副主任黄崇焕、高泉可相继落马,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其中两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月4日《法制日报》)
近几年,类似的“殡仪馆腐败”案我们已经听闻太多了。就在前几天,呼和浩特殡仪馆收取“白包”被媒体曝光。去年11月,江苏南通海门市殡仪馆馆长倪某因受贿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6月,四川南部县殡仪馆为赚取手续费强行“火化活人”。2005年12月,发“死人财”的楚雄市原殡仪馆馆长闫世聪被革职判刑。
单就有着“殡仪馆腐败重灾区”之称的浙江省来说,此类“光辉历史” 似乎更为久远。2003年1月,杭州市余杭区第二殡仪馆主任马忠林“马失前蹄”。2002年4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就在全省殡葬行业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11件16人,其中单位“一把手”10人,揪出了一长串“殡仪馆腐败”的蛀虫。苍南县殡仪馆的这几位官员,可谓是继往开来的殡仪馆腐败“新生代”。
针对浙江殡仪馆普遍腐败的状况,笔者看到,许多批评言论都把矛头指向了《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该《办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这一点被解读“殡仪馆腐败”的要害所在,即准入审批权异化为经营独占权,构成了相关殡仪馆的垄断,从而如某殡仪馆贪官所言:“死人钱好赚,不腐败也难!”。也有政协委员据此建议修改该《办法》,以打破垄断滋生殡仪馆腐败的现有状态。
上述言论,有其道理,由准入审批权异化成的经营独占权或曰垄断,确实是构成“殡仪馆腐败”的先决条件,甚至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它就是“殡仪馆腐败”的根源,因为垄断本身之所以能够形成,也有其前提依据。换句话说,殡仪馆垄断只是腐败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任何的形态腐败,归根结底都是权力的腐败。腐败的权力,这才是“殡仪馆腐败”的真正根源,在此根源之上,恶性的行政垄断得以形成,并开出一朵朵“白包”点缀,“发死人财”的诡异“恶之花”。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对个案频出的浙江省,还是对未必不腐败的其他地区而言,尽快修改《殡葬管理办法》以解除行政垄断权,这仅仅是要做的一个初始环节。倘若不以此为镜鉴,对各行政部门予以有效的监管监督,确保权力在良性轨道上运行的话,恐怕比“发死人财”还要恶劣的“权力发癫”现象依旧会出现,“殡仪馆腐败”只是腐败的具体形态一种而已,而以恶性权力为坯胎,腐败家族向来就是种子绵延不绝的。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