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2月1日《检察日报》)。
地方高官被判处死缓,这既显示了中央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也反映了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管乏力。王武龙曾先后担任南京市市长、南京市委书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在“一把手”的位置上长达10年多。近几年,以李真、陈良宇为代表的“一把手”腐败落马案,不计其数,最典型的是沈阳“慕马”腐败大案,涉案人员中有17人是党政部门的“一把手”,而且都在“要害”部门任职。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危险的。“一把手”成了一些高官的“坟墓”。
应该说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放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身上。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权力的监督仍然乏力,很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对“一把手”的监督实际处于半真空状态,“敢管的不了解,了解的不敢管”;民主集中制原则形同虚设,在重大问题上“一把手”“一锤定音”,一个人说了算;班子内部监督顾虑多,“一把手”位高权重,不敢得罪;“一把手”自身被监督的意识也很淡漠,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欧阳德在任东莞市委书记时竟然叫喊要“摘掉纪委的牌子”。
因此,进一步解决权力监管的“软肋”,加强和深化对各级“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尤为重要。一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把有关制度规定切实落到实处。中央建立巡视组制度,是一项英明的决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尤其是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加大了对副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省委、省政府两个班子成员的巡视力度,特别把两个“一把手”作为巡视的重点,“以权制权”收到了好的效果。二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以组织部门为监督主体的“事前控制”机制,把关口前移,把监督的起点定位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日前邯郸实施的县级推荐干部,“署名担责”新机制(2008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很值得借鉴。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形式的“事中约束”机制,重大人事、基建、财务等事项实施党委(党组)成员票决制;坚持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平等议事,公正公开。四要理顺监督体制,建立以执法、执纪部门监督为主体的“事后惩戒”机制。五要充分保障党员群众依法依纪监督的权力。“群众的眼睛是亮的”,广大党员群众是监督的基本主体,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让监督者勇敢地站出来,对“一把手”说“不”。
我们期待着,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努力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让监督的渠道更畅通、措施更有力,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不再是“软肋”和关注的焦点、难点。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