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2月1日起,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服务收费必须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是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最引起餐饮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条款。昨日,记者采访深圳市各低、中、高档酒楼发现,多数酒楼在回答是否会收取开瓶费时,却仍然给出了否定答案。(8月13日《北京晨报》)
去年12月份,北京湘水之珠酒楼因为收取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海淀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开瓶费”。由此,围绕着“开瓶费”这个敏感词汇,顾客与商家之间可谓纷争不断,也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热议。
近日,商务部最新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文规定餐饮企业应对收取开瓶费加以明示,被视为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然而,笔者以为,商务部的新规并不能终结这一旷日持久的争议,“开瓶费”与自带酒水的是是非非还会继续纠结在一起,一时难有鲜明的了断。
“开瓶费”之所以引起消费者反感,是因为它的征收手段近似霸王,缺乏程序正义可言。同时,它征收的数目也很霸王,动辄就是数十、上百元,结果是本质属于服务费的理性收费因毫无技术含量的狮子大开口而成了暴利。因此,“开瓶费”被声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在“开瓶费”已成为过街老鼠的情况下,为什么部分商家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征收呢?原因有二:一是目前征收“开瓶费”案件虽然在个案中胜诉,但法院的理由仅仅是将“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并且以商家向消费者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为由,作出商家应予返还的判决,但格式条款的无效仅限于个案的商家,而不是全部。二是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在面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时,他要考虑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利益大小”,从而作出一个符合经济理性的选择。而很多情况下,相比于胜诉能够获取的“开瓶费返还”利益,诉讼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都是巨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开瓶费”案商家时时败诉但却屡禁不止的缘故。
但我们要看到,即便《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餐饮企业对收取开瓶费加以明示后也可以征收“开瓶费”,但店家也得明白: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既然允许你“狮子大开口”,自然也允许消费者“坐地还价”。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的选择范畴相当大,如果他们不满意某一酒楼收取“开瓶费”或认为“开瓶费”收取不合理,顾客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另觅消费场所。极端一些或率性一点,你也大可以自带扎啤到无需“开瓶费”的街边店吃烧烤。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后觉得生意欠佳,也多半会用价格及优惠来招徕顾客。由此一来,由消费者集体博弈所带来的“市场分化”,就会使得固守“霸王条款”的商家捉襟见肘,从而自动放弃。
市场基本游戏规则告诉我们:技术性垄断的利润是可以被认可的,但行业垄断性暴利迟早要被收进公序良俗的笼子里。同时,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集体博弈,不仅成本低廉,而且成效显著。我们相信,只要政府部门能够确保市场的有序竞争,市场这个“无形之手”就可以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博弈中寻找出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