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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生吵架就是精神病人?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广州市民张女士到当地一家医院看病,在与门诊部主任发生口角之后,该主任一个电话,竟让另一家医院派救护车强行将她拉到医院,当作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先后两次花去4万多元。事发后,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无法提供征得张女士本人或家属同意治疗的证据,所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处医院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近6万元。(信息时报10月12日)
        看到这条新闻,让人不寒而栗:诸位,今后到医院看病可千万得小心点。哪怕医生坐在那里像尊恶面菩萨,闭着眼睛开大处方宰你剁你,也只能打脱牙齿往自个儿肚里吞。若对人家稍有不敬,把你强行拉去当精神病治疗,岂不倒了大霉?    

        其实,就算当时身染沉疴的张女土胡搅蛮缠,但作为医生,对病人的心情应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怎么能够一气之下,将上门求医的患者当作精神病人处理?幸亏主任大人不是派出所所长,否则,不管是朱女士,还是刘女士,只要得罪了他某大所长,都有可能随便找个由头,被当作不法之徒予以“依法拘捕”。医务人员滥用医疗权到了如此不堪的地步,恐怕不是什么由于医德低下所致能解释得了的。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之规定。这当然没错。但后经检查,张女士被确诊为“周围神经病”、“胃肠神经功能紊乱”、“肾结石”,怀疑是药物中毒及副作用。而那位主任却因张女士与其发生口角,强行将她送进精神病院,这显然是对张女士人格尊严的漠视与践踏,涉嫌挟私报复,甚至侵犯他人名誉权,理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让他个人出点“血”,花钱“买”个教训才对,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所有赔偿都由医院悉数买单。不然,没准哪天,我们都有被某些医生“误诊”为精神病人的可能!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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