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湛江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宣雄自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其办公室,伺机作案。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悲剧发生。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其手段残忍,动机卑劣,不能轻判,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信息时报,2007年12月18日)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局长杀死副局长的缘由主要是,局长担心自己的位置将被副局长所取代。如果照此说法,那么此案引发的反思当是深刻的。这就是我们个别领导干部在权力观上秉持的能上不能下的思想着实值得我们反思与警惕。据此,或许我们应该进而反思权力为什么既要能上又要能下?
首先,就规范意义而言,权力既要能上又要能下,这是由整个体制“党管干部”、“人事调整”所决定的。就我们当下的体制而言,对于一些干部的调整和换班,是基于通盘考虑的。换言之,下层干部的升迁、转任很大程度是上一层级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等决定的。下层官员,通常须接受并尊重这一现实。在这一过程中,有人上、有人下,是很正常的事。
其次,就干部培养而言,权力既要能上又要能下,这也是对我们的干部进行考验的需要。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它需要的是能在各个层级独当一面的人;需要的是不贪权、不恋权,不以权力的大小为炫耀的人;需要的是不将权力视为为官的“要义”的人;需要的是不以权力本身为目的人。如果我们的干部只能上而不能下,权力在其手上势必“异化”,异化为一种不正当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
再次,就人才培养而言,权力既要能上又要能下,这也是锤炼我们的领导干部意志、以使其保持一颗平常心的需要。干部既要能上,又要能下,这样才能面对权力保持不以“上”而大喜,不因“下”而大悲。诚然,要做到这一点,相当不容易,也正因为不容易,才会发生局长杀死副局长的悲剧。我们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权力本身,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在“能上”与“能下”之间的态度与选择。
最后,就我们的自然生命而言,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将随着我们的生理机能、年龄、体力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面对“下”的可能与现实。也就是说,身体本身的原因内在地要求我们总有一天要“下”,只是时间的问题。
权力能上不能下,本身是恋权、贪权的思想产物。同时,它又容易滋生专断、堕落的念头。权力既能上又能下,才能更好地适应我们建设的需要,也才能够经受得起组织和体制的考验。
局长杀死副局长,再次敲响领导干部既要能上又要能下的警钟!为了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我们必须在领导干部的权力观上有所警醒。这就是必须重申我们对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要求:领导干部既要能上又要能下。在权力场上,在上下之间,在进退之间,我们都应当理性地去面对,坦然地去接受。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