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于某日在王某家赌博,王某将身边的8000元现金都输给了张某,王某十分气恼,向张某要回8000元现金,张不同意。于是王某就动手去抢,张某为了不使8000元钱被抢回,将王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评析:
案例中产生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张某的防卫意图是否正当。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备的一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的正当与否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防卫意图是防卫人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缺一不可。认识因素是指防卫人对对方行为的认识,目的因素是指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了什么。本案中张某对王某行为的违法性是有清醒的认识的。其认识到王某“想抢他赢来的钱”,一个“抢”字充分体现出张某对此的认识。为此张某将王某打伤,阻止王某行为的得逞,这是他的目的因素。综合起来就是,为了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采取将王某打伤的方法,从而达到了保护“财产权”的防卫意图。其中张某的防卫意图是正当的、合法的,但防卫意图中有瑕疵,因为张某并不具有对他赢来的钱的财产权。对此笔者认为,张某防卫意图的瑕疵并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1、从刑法角度讲,张某的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张某有义务将其非法所得上缴,当张某的行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之前,他负有替国家代为保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张某所要保护的钱财对他而言是非法的,但他因为有保管义务而具有防卫权。不能单纯地仅局限于对张某财产权的否定而否定了张某正当的防卫意图。
2、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讲,正当防卫权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就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且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当一个侵害行为同时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客体,其中一个客体对受侵害人而言是非法利益时,我们应当肯定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而不能因防卫目的的瑕疵而否定防卫人的防卫权。案例中,侵害对象实际上是张某赢来的钱,而抢劫犯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及财产权两项客体。由于张某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好象他对于赌博赢来的钱没有防卫权,但他对自己人身权的防卫权却并不因此而消灭,张某对王某的侵害行为依然具有防卫权,而且是无限防卫权。更何况,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受侵害人面临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处于极度紧张状态,让受侵害人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太过强人所难,不切实际,不利于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防卫意图的瑕疵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构成。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