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632-3156865

通讯员qq群:25238684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法制

二手轮胎爆裂引发车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案情]
        2008年7月,孙某从废品收购店里以300元的价钱购得了一半成新的货车轮胎并装上了自家车子。2008年8月13日下午2时许,孙某驾驶货车装运细砂从吉水县醪桥镇前往双村镇,货车驾驶室里搭载了高某,在途径105国道1888KM+400M路段时,该旧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驶出了路面撞上路边的树、土坎,由于发生了剧烈的碰撞,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

        审理中,对孙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意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首先,孙某身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孙某作为本案的驾驶人,具有保障其所驾车辆的安全性不可推卸的义务。其次,孙某从废品店里购买的二手轮胎,虽说并非报废轮胎,但从废品店里购来的轮胎其质量本身就不可靠,因此,孙某主观上应当明知用这样的轮胎行使有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但却因为贪图便宜而报着侥幸的心理,驾驶这样一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主观上应当具有明显的过失。因此,二手轮胎的爆裂决非偶然因素,且因该轮胎的爆裂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孙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属意外事件,孙某不构成犯罪。孙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因为以孙某的能力还不足检测出本案中的二手轮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孙某的行为也是基于正常的判断而作出,轮胎的爆裂孙某根本无法预见,因此只能说是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孙某作为驾驶人,其自身也是乘坐车辆之人,所以在购买二手半新轮胎时,其必然是以其自身的判断力,认为符合车辆的使用安全质量要求,才购买了该轮胎,从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且从整个案件情况来看,孙某都未违反我国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孙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孙某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废品收购店中购买的轮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却未能准确预见,以致行驶过程中轮胎突然爆裂而发生车祸,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孙某从废品店中购买二手轮胎行为二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孙某理应对自己的这种主观上的过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应是意外事件,本案的危害结果与孙某是不是从废品店里购买来的二手轮胎以及购买的仅是半成新的轮胎之间,均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

        一、该轮胎是半成新,而非完全报废不能使用的轮胎,以正常人的判断力来看,该轮胎应当可以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废品店中的二手旧轮胎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交易的物品,并不能以孙某从废品店里购买轮胎而推出该轮胎就存在安全隐患。

        三、即便是新轮胎也总有用旧的一天,只要不是坏了或过了安全使用期,谁又能预料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所谓物尽其用,二手轮胎的购买与使用,孙某不存在过错。

        综合这些方面,孙某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与过失,轮胎突然爆裂是孙某无法预计也无法克服的事情,而致使孙某无法按主观意志正常驾驶,车辆才会驶出路面酿成事故发生,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意外事件,孙某不构成犯罪。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专题报道

新闻曝光

摄影报道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业务拓展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0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zaozhuang@dzwww.com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