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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枣庄大众网

       


          案情:
        王某、陈某、李某三人同系泗洪县某养殖公司职工。2007年5月18日晚,王某请陈某、李某同到饭店饮酒。席间,陈某说:“我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李某乘兴说:“你要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我明天给你2000元钱”。陈某听后,随即叫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喝完。次日,陈某向李某索要喝酒打赌赢得的2000元钱,李某以昨晚打赌系开玩笑为由拒付。后陈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喝酒打赌款2000元。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李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喝酒打赌约定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李某的约定虽是出于两人当时的真实意愿,但其约定的内容具有赌博性质,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

        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是,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否则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以喝酒打赌,纯属陈某、李某在与王某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即陈某没有主张2000元的权利,李某也没有给付陈某2000元的义务,故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因而,陈某无通过诉讼主张追偿之权利,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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