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民间俗称“打官司”。千百年来,老百姓都有一种“厌讼”思想,认为打官司不是一件光彩的事,说明与他人之间、与邻里之间关系不睦,是为人处世的失败,这甚至是一种丢脸的事,难以启齿。究其根源,这是一种小农经济思维的产物。
斗转星移,时世更迭,人与人的交往无论内容、时空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多元化,社会交往中的各种主体不再是与世隔绝、“老死不相往来”的单一主体,随时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有合作,也有对立,发生摩擦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到法院打官司也不再稀奇和可怕。
如今,伴随经济发展和交往的频繁,人们到法院打官司越来越多,其实反映了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他们尊重法律、信任司法,相信法官会根据正义的法律居中裁判,为他们讨回一个公平的说法。
既然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讨一个公平的说法,民事诉讼的功能也就浮出水面,那就是“定分止争”。根据古典记载,“分”是名分,把名分定下来,争斗便会“出事无名”,偃旗息鼓了。关系一旦理顺,产生纠葛的当事人只要不是故意无理取闹,一般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再争来斗去,是亲属的重拾亲情,是朋友的重归于好,是邻里的重归和睦,是陌生人的握手言和……达到一种自然和谐的美好状态。这样的和谐越多,人们的心情就会越开朗,家庭邻里就会越和睦,社会矛盾就会越少,国家就会越加稳定,各项工作就都能顺利开展。可见,这样一种人人修好安定和谐的社会生态,于个人、于家庭、于国家、于社会都是善莫大焉。
诉讼的功能是定分止争,达到和谐则是诉讼的美好境界,难能可贵。现代法治的发展也以追求人们内心的安宁、自由、和谐为依归,那种只管是非判断不管结果死活的裁判理念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批判,也与以人为本、人性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渐行渐远。
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演进。此前,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诉讼模式。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积极对抗,法官消极被动,一般不加入到当事人的争斗中,更不会帮助哪一方当事人去取证;职权主义模式则强调国家干预法官主导,法官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坚持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但是过于消极往往会使律师单纯凭诉讼技巧而非证据、事实打赢官司,造成程序无限期拖延,真相被掩盖,实体正义不能实现;后者法官过于介入,家长制色彩浓厚,法官不堪其累不说,容易先入为主,骄横擅断,造成公平丧失。因此之故,世界上两种诉讼模式一直取长补短相互交融,并且不断修补调整。在汲取两种诉讼模式精华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强调法官中立裁判,同时赋予法官诉讼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在几种法定情形下,法官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总的来看,我国司法长期以来所采的诉讼模式仍然属于职权主义模式范畴。
无论以上哪种诉讼模式,都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法官高高在上。要么固守清高,眼里只有抽象的法律,漠视一切,威严是威严,但也冰冷刺骨,还往往让正义从法官眼皮底下溜走;要么颐指气使,高人一等,神气是神气,越俎代庖却未免失当。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包括法院、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不在一个平等的的地位上、和谐的氛围中完成诉讼过程。当事人的概念就是矛盾对立,唇枪舌剑,永远争斗不休;法官则生杀予夺,高高在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不断证明,这两种诉讼模式均难以充分满足现代社会妥当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法官的一纸裁判,往往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实体后果,要么使诉讼遥遥无期,当事人不堪诉累;要么草草结案、结案了事,而非案结事了。在司法权威意识尚未很好树立的我国,遥遥无期式、结案了事式、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实体后果的司法裁判,都是产生各种上诉、申诉、上访、信访的重要原因,导致民间矛盾始终不能很好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社会格局,司法的社会效果很差。
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方式的深化改革。面对社会转型期的司法局面,今年一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首次提出“和谐诉讼模式”。 他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最近又专门在人民法院报上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对“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司法概念加以详细解读。他指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我国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这是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完善我国诉讼立法,优化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他认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由此看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了单纯从诉讼技巧、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我们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这,正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方向。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