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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收入不属受保护的隐私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众多的腐败官员都有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遏止腐败,人们希望将官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暴露于“阳光”之下,让它“明”起来。《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

        国际反腐经验证明,财产申报制是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的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77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收入和纳税清单。这一制度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制度,先后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至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并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也早有了这方面的规定。1995年4月20日,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后还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出台。这些规定虽然在压制腐败上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约束力和威胁力并不是很大。究其原因,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只能反映官员公开的合法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官员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监控范围内反映出来。二是仅仅向组织上报告,而不是向公众公开。官员的收入情况,即使在单位内部,也只有少数人知道,并为其保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相距甚远。这样极其有限的“阳光”,远不足以驱走黑暗。三是缺少有力的监督机制,对不申报和申报不实者,未能切实检查纠正。在处理上,也仅仅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律处分。如此“温柔”规定,自然使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大打折扣。


        要使财产申报制真正成为防腐反腐的有效手段,需要完善申报内容,严格申报管理,推进申报公开,让广大群众在这方面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常常有人以官员收入属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去年,某省会城市的市民表示“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该市法制局长就振振有词地说:“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无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应当说,个人经济收入,如同个人的年龄、爱好、婚姻等情况一样,确属个人隐私,或者说个人秘密,就一般公民来说,是有权保密,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其它人不可随意侵犯。此所谓隐私权是也。不过,官员则不同,由于他们行使着公共权利,个人生活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隐私具有公共的意义,公众对其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而他们的隐私权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基于此,日本前首相在任职期间经常出入高级餐厅,按理说这是他的隐私,但因为他手握公共权利,备受媒体和公众批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婚外情隐私,如发生在一般人身上,不会受到公众追问,克林顿却受到调查。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说:“官员无隐私”。


        击破官员以隐私为盾牌,将官员的个人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状况公示于世,让它们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下生存,不仅有利于防腐反腐的建设,也有利于一些走向腐败的官员悬崖勒马,得到及时的挽救。大贪官胡长清死前曾说:“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因此,官员的个人收入等隐私,也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罪”,不如防患于未然,将官员的一切“财产来源”都在公众的眼皮下“明”起来,使他们不敢犯奸作科,也难于犯奸作科。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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