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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党的十五大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十年,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十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39项改革举措。2004年,最高法院发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50项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涉及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人事制度和物质建设等方面,多数已经完成。十年改革,显著地改变了司法权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有效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司法提出的要求。多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承载的审判、执行压力不断增大,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众所周知的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公信不够、司法保障不足、司法环境不佳的现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尤其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定,由于制度、体制和其他原因,在一些地方或一些案件中,往往很难落实,严重制约法院各项社会职能的发挥。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尤其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共同探讨的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应当选择何种路径和切入点。


       我认为,从解决阻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入手进行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有效途径与切入点。司法的职责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要使司法机关有所作为并具有权威和公信,其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内外干扰、至少能够排除内外干扰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从一定意义上讲,具体案件能否依法处理,往往是社会法治发展程度和司法是否公正、高效、权威的试金石。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积累和打造出来的。司法活动越是能够做到完全服从法律或严格依照法律,也就越容易实现司法公正,当然也越容易树立司法权威。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有针对性地从人、财、物、事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构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刚性条件,特别要处理好党的领导、权力监督、专门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行使之间的关系,切实防止把领导简单化为过问具体案件,把监督简单化为限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做法。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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