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一个宪政社会,它在称量社会规范的时候,自有一套核心价值体系:绝非罔设程序、从重加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公民,而是倾向于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合法私宅也不是谁都能擅自闯入的。有一点是明确的:进入公民私宅是非常严重的强制措施行为,这个裁量权决不能简单从人民法院那里让渡出来。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办案进入住宅是为了搜查、获取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进入公民住宅干什么?
以私人住宅为标志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法理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个人只有在这四种权能都具备时,才能称得上是完整的所有权——遗憾的是,我们私有财产的“占有”习惯于“群占群有”规则、习惯于无限放大公共利益的边界,“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法形成、私有文明的道德无从建立与拓展,民主法治、公共道德就可能失范,这也是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深层逻辑。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私人住宅。《物权法》的利好之一在于在法律上首次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置于与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位置,旨在更充分的观照民生(权益问题,永远是最大的民生)。所谓“平等保护”,体现在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理念,即便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授权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也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公权力的基本使命正是指向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曾经,蜚声全美的体育明星辛普森在血证确凿的情况下,因程序正义的瑕疵而逃脱法律制裁,无罪判决公布后,有人质疑美国司法体系伸张正义的能力。事实上,这恰恰是美国宪政体制注重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力暴力的彰显。因为比照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按照这一推理,警方在拿到搜捕证前获取的证据被视作无效而非法的证据,这给辛普森律师团提供了绝好口实。若不是“坚实得像城堡一样的私宅”,辛普森的命运怕早就要改写了。
每个人的私宅都应是一座坚实的城堡,不仅遮风避雨,而且捍卫着主体权益。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强制范畴归置上,应对私人物权保有最底线的敬畏与敬意。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