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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保护不力等于变相纵容  

发布日期: 2012-06-07 来源: 编辑:王振

       

     


        避之不及的垃圾短信,烦不胜烦的骚扰电话……我曾经纳闷过:我从未向全世界公布自己的手机号,怎么就成了垃圾短信和广告电话的网下之鱼了?幸好,央视一年一度的“3·15晚会”曝光的垃圾短信制造内幕给了我一个答案,尽管这个答案让我有些瞠目结舌。

        据昨日《信息时报》报道,因为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被肆意贩卖。垃圾短信发送者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而且还进一步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等。


        按说,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均属个人隐私。作为一种人权,个人隐私权也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比如,美国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隐私权法》,之后又陆续补充了《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而且,各州还制定一些细化法案,构筑了一个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保护体系;德国也早在1977年和1981年就出台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和《州数据保护法》,还于2001年和2006年根据新形势两次修订《联邦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根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于2005年4月生效。


        但是,相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工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就相当让人尴尬了。我国不仅尚没有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也没有以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明确规定,只是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目前仅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中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如何赔偿仍不明确。而且,由于取证困难,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后也往往得不到有效补偿。再者,在我国个人信息侵权属于民事侵权,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国外,侵犯个人隐私如构成犯罪,有可能会被判2至3年。


        显然,法律缺位、取证困难、刑罚过轻是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层出不穷乃至呈泛滥之势、短信群发等侵权行为明目张胆甚嚣尘上的原因。


        此外,通过曝光的内幕可以发现,仅分众无线技术公司的数据库就掌握着2亿手机用户的详细资料,他们的短信广告“想给谁看,就给谁看,做到了‘指哪打哪’”,有些内幕细节更是触目惊心:数亿手机用户的信息被作为私家财产瓜分、跟踪手机就可以查到机主的家庭住址……如果一家公司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无视法律,蔑视他人权利和社会道德算是行为失范的话,那么,如果整个一种生意建立在漠视法律和人权、践踏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还把生意做得那么大,那么红火,就只能说明整个商业环境都在漠视公序良俗,都在扇法律的耳光。如此一来,必需的就不仅是法律完善,还需要道德拯救了。


        很自然地,在近日的“两会”上,很多代表和委员均提出要加快制定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是,早就“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何千呼万唤依然无法面世?要知道,那些无良的垃圾短信、电话制造者可是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忙碌。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无异于变相纵容违法者。

     

        张夫清  撰文   (山亭区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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